最高检发布职务犯罪侦查“八项禁令”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近日,为规范司法行为,防范违法违规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制定并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下称“八项禁令”),强调因管理不善或指挥不当导致违反禁令的,将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据了解,“八项禁令”从严肃办案程序、依法保障人权、保护发案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四个方面入手,涵盖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共8条,每条由禁止性规定和违反的处罚措施两部分组成。具体包括: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

  其中,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律师“会见难”问题,“八项禁令”明确要求“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设置人为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也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对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另外,有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人员违法违规办案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伤残、自杀或者证人伤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的,“对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领导因管理不善或指挥不当导致检察人员违反“八项禁令”的,将被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