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状告环保局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观察

 

 

    贵州金沙县检察院状告该县环保局一案,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之后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因而广受瞩目。

 

  201564日,在武汉举行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研讨会上,贵州金沙县检察院将该县环保局告上法庭一案,在现场被专家学者们反复引用和讨论。

  20141020日,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因“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被金沙县检察院告上了法庭。

  这起“官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发生之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因而此案广受瞩目,被称为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审查材料发现线索

  案件共历经16天。

  20141020日,金沙县检察院向仁怀市法院递交起诉书。1027日,法院立案受理。1029日,检察院以“对第三人做出了处罚”为由,申请撤诉。114日,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从法院获取的裁定书显示,金沙县检察院的委托代理人是唐成语。她同时是金沙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

  据毕节市检察院检察长张玉梅介绍,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最高检民行厅领导到毕节调研,期间建议开展提起公益诉讼的尝试。随后,毕节市在全市开始排查案件。

  唐成语称,金沙县检察院便是在审查环境执法工作相关材料过程中,发现这起案件线索,“案件虽然只经历了短短16天,却是检察机关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结果。”

  金沙县位于贵州省西北部,矿产资源优势使得其成为中国西部百强县之一。位于县城中心鼓韵广场的宏圆大厦,正在修建。周围是连片的居民区,之前有不少居民反映“晚上施工的声音太大,吵得睡不着觉”,当地环保局亦收到了相同的举报。

  大厦是由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乐公司”)负责修建。佳乐公司在修建过程中,欠缴20133月至201410月期间的噪音排污费共计12.1万余元。

  金沙县环保局分别在20131126日、2014819日向佳乐公司发出了《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但是佳乐公司依然没有按期缴纳排污费。

  检察院介入后,20141013日,在金沙县环保局的催促下,佳乐公司缴纳了拖欠的12.1万余元噪音排污费。

  对此,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佳乐公司拖延支付近一年,这种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情形,环保局还应进行处罚。

新类型案件探索

  不过,对于追加处罚的意见,环保局和检察院存在分歧。

  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表示,企业补缴了排污费后,没对企业做处罚,是考虑到企业面临实际困难。“房子盖起来都卖不出去,停工了很长时间,他们也提交了缓交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但我们没同意,还是各方面做工作,督促他们交。”

  “缴了费后,环保局就不追究责任了。他们觉得能收到排污费就已经很不错了,这是一种常规性思维模式。”金沙县检察院检察长肖莉红说。

  毕节市检察院生态处副处长郭布红则直言:“正是因为执法太软,很多企业不太愿意主动交排污费,这带来了不好的导向。”

  20141020日,金沙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

  2014年,《行政诉讼法》颁布25年来首次大修,但在三次审议中均未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

  郭布红在受访时称,“金沙这个案子的难处在于,民事公益诉讼很多检察院都办了,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院是不是可行,法律上还没有界定,所以是一种探索行为。” 

  金沙县检察院最终选择佳乐公司一案经过了深思熟虑:其案情明确,且位处老城区中心,较为典型。因为是探索性的尝试,因此选择案情相对简单的该案,不会引起行政机关和企业强烈的抵触,也不会对其带来太大的影响。

  “新类型的案件,事实上不能出错,法律上不能出错,处理下来各方都不会产生对抗的情绪,否则一开始就太厉害,行政机关一开始就不配合,新生的东西也容易夭折。”张玉梅说。

  

环保局反思总结

  遵义市仁怀市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成立于2013年的仁怀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的环境保护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20141027日,仁怀市法院决定对此案立案受理。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贵州是最早尝试环境公益诉讼的省份,清镇市中院、仁怀市法院等五个环保法庭覆盖全贵州的环境生态案件。此外,在省市县各个级别的法院、检察和公安机关,都设有专门的环境和生态保护科室。

  此前,清镇市中院的环保法庭,曾经受理了当地检察院直接作为原告,状告污染企业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仁怀市法院副院长兼环境保护法庭庭长陈铭介绍,贵州省高院20144月出台《关于创新环境保护审判机制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其中第1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责。”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公益诉讼的主体。”

  仁怀市法院据此认为,检察机关具备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这与其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不谋而合。法院也愿意积极地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陈铭说。

  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后,金沙县环保局立即对佳乐公司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们感到非常意外。”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说,“以往都是我们把企业告上法庭,我们是原告,企业是被告,而这次检察院把我们告上法庭,我们成了被告。”

  金沙县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达到,遂提出撤诉。2014114日,仁怀市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诉。

  经此一案后,金沙县环保局组织干部职工以案说法,举一反三,对执法行为进行反思总结。

  “这件事情使我们深刻地明白,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办事,执法决不能‘手软’。”秦蓁说,“检察机关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在为我们‘撑腰’,环保部门要敢于亮剑,把‘腰杆挺起来’‘手腕硬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