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律师执业权益保护

    律师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之一。尊重律师、支持律师、保护律师,是反映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今年419日,近年来最具争议的“律师伪证罪”案例李庄案终于尘埃落定。

  我国律师制度自从1979年恢复以来,至今已逾30年,律师行业逐步壮大,不仅从业人数迅速增加,而且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律师辩护工作得到迅速发展,律师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有不足。

“难”在何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在2012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我国每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有大量案件没有辩护人的参与,律师参与辩护在每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率低于30%,甚至于有的地方辩护比率低于10%,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刑事诉讼控辩极易失衡,有违国家建立刑事辩护制度的初衷。

  相比民事诉讼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则扮演着一个比较尴尬的角色,要承受公众的误解以及《刑法》306条涉嫌伪证罪的风险责任。目前,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扰乱法庭秩序罪”也将成为律师实务中的又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金翠龙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律师执业权利难以保障主要集中在会见权难以落实、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大问题。

  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但侦查机关往往利用强大的职权为律师会见设置种种障碍,比如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会见都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或变相批准;对一般案件多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会见;不及时安排会见;拖延会见时间、限制会见的谈话内容等,并且多数情况侦查人员在场。

  金翠龙说,一些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交给法院的卷宗中,只有证据目录,没有原始证据或复印件,律师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往往受到检察机关的种种限制。

  据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从刑事上看,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事实上这种调查取证权很不完全。但是如果公检法机关不予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将非常困难。

  近几年,不断有新闻媒体报道关于律师权益的侵害行为,打击、迫害辩护律师,干扰、阻挠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将辩护律师驱逐法庭;非法绑架、拘禁辩护律师,侮辱陷害、诽谤辩护律师;甚至抄家、殴打辩护律师等侵害律师人身权、人格权的恶性事件时有曝光。

  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事件发生后,往往得不到公正及时处理。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我国律师人格得不到尊重,其中尤以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状况令人堪忧。

  金翠龙撰文认为,无论是辩护律师自身权利的保障,还是诉讼权利保障,都与辩护律师依法履行其辩护职责不相适应,严重削弱了辩护律师的作用,阻碍了律师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因此,切实提高辩护律师的社会地位,强化其作用,加快法治建设进程,就应该充分地赋予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

律界反应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6条的修改,北京市朝阳区律协认为,草案文意过于宽泛,难以掌握和遵循,全国人大不必将立法权让渡与司法机关进行第二次立法,应予以拿掉。“若拿掉确有困难,应对该条进行全部列举式规制,同时还要赋予一个期间。”

  朝阳区律协还对草案第36条提出建议,应暂缓增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项,如果必须要增补,建议增加对律师执业保护的但书条款(法律条文中的一种特定句式,是对前文所作规定的转折、例外、限制、补充或附加条件的文字):“但律师在履行代理或辩护职责的除外。”

  除了朝阳律协上书全国人大请求修改刑九修正案,部分有维权远见的律师也在为自己的权益保护奔走相告。

  由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牵头的《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建议书》已经得到了130余位司法工作者、法学专家和律师从业者的积极响应。建议书倡议律师加强自我权益保护、提高维权意识、与侵害律师执业权益的行为做斗争。

学者声音

  针对律师权益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说,律师是依法治国的主力军,是审判中心主义司法改革的主体,应享有尊严、得到尊重,法律要给予平等地保护。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刘广三教授不赞同当前修正案草案对刑法第308条、第309条的修改,认为没有必要在扰乱法庭秩序罪中将侮辱、诽谤行为犯罪化。

  “因为惩罚方式是有阶梯的,除了刑罚之外,还有行政、经济和民事等惩治手段,只有在这些手段无能为力时才能考虑启用最为严厉的刑罚,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要求。对于法庭中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尚未达到需要启用刑法的程度。事实上,当前中国社会投入的刑罚量已经非常大,在某种程度上,需开展非犯罪化运动。”刘广三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也认为,增加的两项规定,其目的性比较明确:主要是对当期庭审中律师闹庭的行为进行规范,甚至作犯罪处理。

  “律师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会变成不是由法律作出规定,而是由诉讼的另一方参与人规定了。这实际上是把立法权授予了最高法和最高检,是一种立法权的放弃。”陈兴良说。

  712日,在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依法治国与律师使命”论坛上,江平、陈光中、高铭暄三位法学泰斗畅谈了律师的权益保障。

  江平认为,当前中国律师负有维稳和维权两大使命。在维稳方面,律师应为社会规则的制定做贡献,主要表现为参与立法;在维权方面,律师有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主要表现为监督司法程序运行。

  在具体谈到律师使命时,江平强调,律师本身的职责就是维护权利、维护规则,“作为律师对于权力制约,更有自己的发言权,有责任对于司法程序运行进行监督,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

  “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要看到有一些律师表达自己的意见比较尖锐,人身安全就受到了威胁,这一点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江平说。

  陈光中教授在演讲中,就“如何对待律师,是反映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进行了探讨,他呼吁尊重律师、支持律师、保护律师。

  为什么要尊重律师?陈光中给出的答案是:律师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如果这个社会讲民主,讲法治,就得讲尊重律师。没有律师,很难讲这个社会有法治,有正义,有人权。走向民主、法治,就必须要尊重律师,使律师真正在社会上有应有的地位。老百姓也好,官员也好,特别是我们的领导要对律师有尊重的态度”。

  高铭暄认为,律师是国家法治的重要力量,是伸张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是公民权利的保护使者。“现在从公权力的角度来看律师,常常有一些不重视甚至歧视,甚至认为律师是异己力量,这个是完全错的。”

  在高铭暄看来,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有着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共同职业目标,只是职业分工不同。“对一个案件来说,各方面都不可缺少,从一般的哲学和逻辑来说,法官需要听律师的辩论。在刑事辩护方面,有许多人观念没有改观,律师遇到的困难很多。我对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非常敬重,也非常同情,觉得他们冲破了很多的困难,冲破了很多的藩篱,才能把案件拿下来。” 

  “律师自己要挺起胸膛,勇于前进,因为我们是法治的力量,法治离不开我们。”高铭暄强调。

  目前,珠海等地已经出台了律师执业保障条例,以法律法规的方式规范了律师执业保护。

  201412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各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行动正在逐步展开,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将逐步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