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古城保护的镜鉴

    长城保护是古城保护重要部分。在国内古城保护特别是长城保护较为无力的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古城保护已经历了上百年的历史,并取得了丰富的经验。

 

   

    记者查阅资料获悉,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不仅高度重视古城保护,还突出强调古城保护与城市建设的融合,强调政府、民间等多主体的共同参与,强调多种渠道开辟保护资金来源,并把古城作为提高民族意识的一种有效途径。这些理念或者具体措施,对于以长城为代表的中国古城来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美国:

民间团体广泛参与

    美国的历史虽短,但十分珍惜自己的历史文物,重视古城和历史性建筑的保护。20世纪以来,美国古城保护的立法趋于完善。美国的古城和历史性建筑的保护立法始于本世纪初。1916年制定了《文物法案》。1933年开始建立历史性建筑档案,将具有历史价值的优秀建筑记入档案。1935年制定了《遗址法案》。另外,在《古迹拯救法案》等相关的法案中也列入了保护历史性建筑的条款。1966年,美国制定了《国家历史保护法案》。这是迄今美国在古城和历史性建筑保护方面最重要最完整的法案。

    美国古城保护过程中重视整体环境的保护。美国古城和历史性建筑的保护,不仅重视对单个建筑物的保护,而且十分重视古城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通过制订保护规划,依法保护古城的历史环境。

    在美国,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是美国古城和历史性建筑保护的重要原则,把保护的目标与经济、社会效益紧密结合,并以此促进城市经济和房地产业的发展,促进旧城中心区的复苏。如,根据联邦税法的规定,房地产经营者按照内政部制订的标准对古建筑进行改造,可以享受减税待遇,特别是能够增加就业机会,改善社区服务条件的项目待遇从优。

    美国古城保护还注重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古城和历史性建筑的保护受到重视,公众意识到保护美国历史遗存的重要意义。因此,古城和历史性建筑的保护,不仅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民间团体的广泛参与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美国古城和历史性建筑保护的资金方面,联邦政府并不直接向具体保护项目提供经费,每年向各州提供一定数量的财政资助。大部分经费主要靠社会和私人捐款、举办各种展览、出租古建筑等活动的收入。改造古建筑的资金,主要由房地产商向社会和私人集资解决。

英国:

古城保护与城市发展有机融合

  19世纪,英国开始的古城保护运动逐渐成为公众关心的重要话题。最终,英国的古城保护采用国家立法形式作为保障。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立法最强大的推动力来自民间学术团体。

    1877年,英国成立了“古建筑保护协会”,1882年颁布了《古迹保护法令》,1953年颁布了《古建筑及古迹法令》,1967年颁布了《城市文明法令》,一系列法律逐渐扩大了保护的力度。

    英国古城保护法律内容主要包括登录建筑、保护区和历史古城三个保护层次,前两者是重点。登录建筑就是入选为法定保护的古建筑,保护区是特点或外观值得保护或予以强调,具有特殊的建筑艺术和历史特征的地区。

    英国约克的古城保护最为突出。其意识萌芽于19世纪,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城市发展与保护之间的较量,经历了从民间到官方的保护意识的培育,使英国的古城古街、有历史意义的场所都得到了保护。约克是英国古城保护与城市发展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的完善典范。

德国:

提高民族意识的重要途径

    战后德国,面临的是集中解决住房紧缺问题,但20世纪70年代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后,德国就相继颁布了《联邦城市建设促进法》《文物保护法》《城市建筑法》等,对文物保护概念语义明确。

    联邦德国的古城保护注意发挥古城的多种功能,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提高民族的意识和素养。在联邦德国,每个城市的发展都有明确的目标,都是在联邦、州制定的发展规划指导下确定的,从区域的角度对城市提出功能要求,形成一定范围的中心。

    联邦德国在城市发展中十分重视历史遗产的保护与维修。他们认为,古城和文化遗产是历史的建筑,古城中心和古城敬老建筑的保持、修复和保护,其目的是保存历史遗产,恢复原貌,增强民族意识,提高民族的文化意识和素养,使其代代相传。

意大利:

多渠道开辟经费来源

    意大利古城保护在世界上是比较完善的。首先得益于其系统且完整的保护古城、古建筑的理论和法规。20世纪50年代,意大利已形成较系统的保存保护古迹、遗址的法律,并参照了20世纪40年代英国的保护古迹古城区的法律,法国保护古迹的《玛偌法律》。

    1964年,意大利通过《威尼斯宪章》,敦促保护现存的历史古迹,而不是重建。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内罗毕建议》,指出古建筑保护应是群众对保护的认识,主要提到应是一个地区的保护,而不单指古迹的保护。提出城市整体结构不能改变,但内部设施可以现代化。1982年,意大利发布《佛罗伦萨宪章》,提出保护古城、古建筑的同时要重视保护历史园林、自然资源和环境。1990年意大利政府发布古城区保护新管理法。

    意大利古城保护的特点是运用“宪章”进行古城、古建筑保护和遗址保护。同时,政府利用古城、古建筑、古文物进行传统教育,民众有强烈的保护意识并主动参与。意大利在保护古城同时,多渠道开辟古城、古建筑、古文物保护的经费来源,并且设有专门负责古城、古建筑保护的健全的机构。

西班牙与法国:

原状保护、原貌保护

    西班牙有世界遗产36处,遗产数量排在世界第一。法国有世界遗产33处,世界第三名。这两个国家世界遗产以文化遗产为主,他们的保护措施是比较完善的。

    法国、西班牙在古城保护上,对重要的单体建筑实行原状保护。无论是外观还是内部的装饰不管是公共设施还是私人建住宅,都不得随意更动,维修必须遵循原状保护的原则,国家遗产管理部门保存有每一处这类遗产的包括细部测绘图在内的详细档案资料。

    此外,他们对历史文化街区这类成片的大面积的传统建筑,采取的是原貌保护的原则。对城市外一定范围内的建筑实行风貌保护原则。在风貌保护的范围内,坚持使建筑、道路等都不致与被保护体产生感观上的不协调。

    与此同时,西班牙与法国在古城保护时注重处理好原状与原貌、风貌之间的关系、集中与分散的关系、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如,凡是能够成片保护的,坚决集中保护好,对那些已部分受到破坏的也不强求其完整保护,可以街区形式保留下来,即便是一些小的单体建筑,也要纳入保护单位内。

日本京都:

城市发展合理规划

  日本京都的古城保护是各国学习的典范。日本古城京都仿照洛阳和唐长安规划布局而成,是世界史上连贯时间最长的首都,具有“东方传统文化博物馆”的美誉,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价值与宗教价值。

  日本自明治时期建立文物保护制度。日本政府在19世纪50年代起就注重对古城的保护,颁布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而京都政府在保护历史文化方面也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许多相关法律。

  京都自然环境和城市结构始终如初,古迹保护和现代建筑创新巧妙地融合在一起,分为三个区域: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区域、市中心新旧和谐混合区域、强化城市新功能区域。京都共有17座建筑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单,1700多处国宝和重要文物。

  在城市建设中,日本城市建筑布局的合理规划,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总体上看,要求既要大量的古建筑得到更新,又应有效保护其内部的社会结构,保证人居环境的更加优化。在古城开发方面,日本注重旅游资源的持续开发。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上,日本政府注重充分展现历史文化遗产。

  京都作为拥有千年历史文化的名称,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突出,对古城的保护难度巨大,但政府制定并实施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实现古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利依据与保证,并在城市规划方面既坚持有效利用原有资源,又努力改善人居环境。此外,日本民众积极参与城市保护与旅游资源的开放,也是古城保护较好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