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就司法责任制改革征求专家建议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实习生申晓彬) “检察机关要区别不同检察职能、不同办案岗位来研究完善司法责任制。” 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等专家学者,就《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送审稿)》(简称《意见》)及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交流。
在讨论中,大家一致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提出的“检察权既有司法属性,又有行政属性,还有监督属性”表示高度认同。卞建林表示,推进检察改革的前提,是要把检察机关自身特点和检察规律弄清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表示,要注意到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差异,法院没有院长负责制,而检察院是检察长负责制。
另外,最高检初步提出,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基础上,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加强对办案检察官的管理监督、落实司法责任等,也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认同。
在此基础上,与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建设性建议。比如: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认为,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是一种补充形式,重点是独任检察官办理案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称,要根据公诉、侦查监督、职务犯罪侦查等不同权力属性和运行方式,确定是采取独任检察官还是检察官办案组形式办理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汤维建教授建议,把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合起来,统一称为违法办案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认为,在司法责任制中,司法瑕疵责任应该是工作方面的,不是司法责任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