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股东举报董事长涉嫌经济犯罪4年难立案
4年前,河南省西峡县公安局接到该县华邦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实名举报现任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后,至今未作出立案与否决定,虽然警方一再解释案件复杂,但4年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引发当事人强烈不满。
律师认为,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期限,公安机关若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当属违法。而4余年公安局未给出一个明确答复,时间之久实属罕见。
股东实名举报
河南西峡县华邦食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建成投产,是生产、销售猕猴桃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注册资本1588万元,徐海涛入股80%任公司董事长。2010年3月该公司与郭建义合作,并转让给郭建义51%股份,由郭建义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股东代表徐海涛、张荣和说,当初公司与郭建义合作时,郭建义曾承诺要注入企业生产所需流动资金1000万元,但后来事情的发展远远超出了股东的预料。郭建义只是向公司象征性注入了30万元资金,等到华邦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变更完成,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定代表人之后,便不再向公司注入任何资金。
为了解决公司生产经营上的困难,2010年4月份,公司通过抵押贷款的形式,在西峡县农村信用联社以固定资产抵押贷款430多万元。可该笔贷款一到账,郭建义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就私自将贷款侵占挪作他用。不仅如此,还有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行为,所涉金额巨大。为此,徐海涛等人开始实名举报郭建义。
立案决定“难产”
2011年1月6日,河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将徐海涛等人举报材料转至南阳市公安局调查处理,后又转至西峡县公安局。由于该案一直无任何进展,2014年10月8日,南阳市公安局曾专门向西峡县经侦大队下达了督办通知,即便如此,立案或不予立案,西峡县公安局都一直未给实名举报人徐海涛等人明确的答复。徐海涛说,如果西峡公安局不立案,我们就向上级部门反映,或者走其他法律途径。
2014年12月15日,徐海涛等人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公安部门立案,面对记者咨询,西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了一份未加盖公章,名为《关于徐海涛反映的西峡华邦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建义涉嫌相关经济问题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该局经侦大队于2011年4月6日对徐海涛等人控告郭建义非法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等问题做了案件受理并调查,经过调查掌握的情况,没有证据证明郭建义有犯罪的行为。可是为什么不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答复呢,负责人说这是给上级部门的一个报告。
2015年6月11日,本社记者前往西峡县了解情况。因该局局长和主抓经侦工作的副局长不在局里,该局办公室联系了宣传科丁科长接待记者。当记者问及该局目前是否应给徐海涛等人一个明确的答复时,丁科长向记者解释说,这个案件极其复杂,徐海涛与郭建义相互举报。对于该局办案程序是否有瑕疵的质疑,丁科长坚称该局在办案程序上无任何问题。
西峡县公安局局长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记者只好发信息给该局局长预约采访,但截至发稿前,仍未得到任何回应。
对于西峡县公安局的这种做法,有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但是可以对公安机关违背法律规定,有意不作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期限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期限。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2005年12月31日发)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有律师称,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当属违法,检察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