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将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相关工作通报称,自2015年7月起,最高检在北京、内蒙古、江苏、湖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称,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试点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据了解,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将其案件范围分别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没有反诉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另外,为提高检察监督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改革试点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即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经过诉前程序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据悉,试点方案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结束后,最高检将及时总结经验及成效,积极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