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赔偿法20年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仍有不足
2015年恰逢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国家赔偿受到广泛关注。据报道,从1995年1月到2014年12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3.4万余件,审结12.5万余件。
近年来,一批受到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冤错案件得到依法纠正,浙江张氏叔侄案,福建念斌投毒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等,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得到纠正,均被宣告无罪,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获得了国家赔偿。
2015年恰逢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国家赔偿受到广泛关注。据报道,从1995年1月到2014年12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3.4万余件,审结12.5万余件。
历经两次修改 逐步完善
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间,有过两次修改经历。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中,取消单独前置的确认程序;引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公安机关举出未刑讯逼供之证据;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明确支付赔偿金时限;增加质证和监督程序,方便冤假错案受害人行使求偿权。
2012年,为了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国家赔偿法进行了小幅度修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王友莉认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表明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越来越重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也上升了高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提到了司法救助,这也是国家重视的一种体现。
“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往更加规范化推进,更加符合司法审判规律。公权力侵权之后,国家也更加重视保护私权利,敢于自我纠正是一种正面的表态。”王友莉说。
尚有不足
据了解,世界各国确立的国家赔偿标准,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有限赔偿,即赔偿低于实际损失,又称抚慰性赔偿;二是等额赔偿,即按照实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赔偿,又称补偿性赔偿;三是惩罚性赔偿,即在等额赔偿的基础上,对于国家机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给予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
201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数额为每日219.72元,比上一年增加了19.03元。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毛立新认为,我国目前的赔偿标准,基本上还停留在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的初级阶段,而非等额、充分地给予受害者赔偿,被谑称为“补发工资”。
“这种国家赔偿,是有限的、抚慰性的、象征意义上的赔偿,既未达到等额、补偿性赔偿的要求,更未确立出惩罚性赔偿。”毛立新说。
他还表示,在法治先进国家,国家赔偿标准的确立,基本上是采取等额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并举模式。一方面,对于受害者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参照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给予足额、充分的赔偿;另一方面,对于公权力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还应在等额赔偿的基础上,施加惩罚性赔偿,以震慑、惩戒公权力。正因为此,在国外才会出现一些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的“天价”赔偿案例。
“仅就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而言,像我国这样把赔偿标准统一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既不考虑赔偿请求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实际收入等因素,也不考虑其因人身自由被剥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更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十分罕见。”毛立新说。
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增加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赔偿范围窄和赔偿标准低的问题。但毛立新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能替代等额赔偿、惩罚性赔偿,其与后两者在性质和功能上仍有不同。
因此,毛立新认为解决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窄、标准低的问题,必须走出抚慰性、象征性赔偿的立法窠臼,确立等额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并举的立法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才能有效惩戒、震慑枉法违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王友莉也表示,国家赔偿法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果有些问题解决不了,发展会受限。“比如赔偿的机构问题、赔偿队伍的稳定性问题、赔偿的专业问题等都制约着赔偿法的向前发展。目前全国的赔偿审判机构并没有都独立,不专一。”
不过,她也认为,当前一些专家学者也开始关心实务界的发展,和一线法官共同探讨国家赔偿问题,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理论支持,对推进改善国家赔偿法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