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提请全国人大授权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6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曹建明在说明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最高检在深入调研和论证基础上起草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经反复征求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环护部、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就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形成了一致意见,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积累实践经验。

    据了解,近年来,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