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如何走进司法

    虽然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总是以司法机关的名义展现,但是司法活动中的一切行为都是由法官进行的。在成文法国家,法官被认为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决。法官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决,即使他是机械式教条化地适用法律,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会被过于责难,也就是说,这样的处理方式,对法官抑或对法院都是最“安全”的。尤其在司法公信饱受责难、法官操守饱受质疑的当下,这样的做法甚至是“明智”的。

    然而,法院职责是定分止争,司法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任何案件的处理,并非只是完成一个从进到出的流程,给当事人一个谁是谁非的结论。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的温暖,必须让社会感受司法权威可信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活动怎么做比做什么更重要。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职业化和人民性的考量、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选择等诸多关系司法方向、目的和价值的重大问题,伴随着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脚步,被反复追问、激烈辩论。尽管结论言人人殊,但是各地法院从来没有因为争论而停止过探索。从顶层的制度设计到具体的个案裁判,司法机关用自己的实践不断回应社会的关切,回答理论的争议。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无疑是司法改革的积极探索者和勇敢开拓者。

    基层法院面对着大量“剪不断、理还乱”的情理交织不清、价值判断困难、矛盾容易激化的家事案件,而这种小案子一般都由入职不久、入世未深的年轻法官来处理,此类案件如果机械照搬传统诉讼方式,结果往往是案结事不了,甚至案结仇更深。如何做到案件处理更加符合民众的朴素正义,提高当事人和社会的可接受度,北仑法院尝试民意征询制度,由若干社会阅历丰富、具有不同专业背景或者职业经验的人员组成民意团,由他们对案件所涉情理进行梳理,并以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判断,通过“发挥征询团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作用,有效防止法官阅历不足、知识不全对案件处理可能造成的欠缺,以最大程度保证案件裁判结果更加贴近基层民意,更加符合基层群众的内心正义”。

    在吸收民意征询制度贴近民意特点的基础上,北仑法院思索改革传统陪审模式,试行“2+N”适度分权大陪审模式,即由2名法官,3名至9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职权侧重于事实认定。大陪审制适用于案件事实认定有较大争议,需要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常识逻辑或相关专业知识作出判断,法律适用基本无争议的民商事案件。

    当然,司法活动不是游戏者的作秀,任何司法活动都必须受到制度的约束。司法活动是一种独立的国家行为,司法活动在积极回应、贴近、顺应民心、民意、民声的同时,必须区隔法律与民意之间的应有界限,警惕民意对司法活动的驱赶甚至绑架。因此,建章立制,明确改革措施的适用范围和开展程序显得尤其重要。北仑法院对这一点显然有清楚的认识,他们的尝试并非只是停留在个案的适用上,而是通过及时总结、提炼,建立了一整套保证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并防止背离司法改革目的的制度。

    我认为,北仑法院的改革至少在如何弥补法官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阅历和知识的不足,如何让裁判回应、顺应民意,防止法官擅断方面具有积极探索意义。

  卡多佐法官曾经说过:“历史或习惯、社会效用或某些逼人的正义情感,有时甚至或是对渗透在我们法律中的精神的半直觉性的领悟,必定要来救援焦虑不安的法官,并告诉他向何方前进。”“法官不是一位随意漫游、追逐自己美善理想的游侠,他不得屈从于容易激动的情感,不得屈从于含混不清且未加规制的仁爱之心。”在我看来,这是对司法活动顺应社情民意、防止法官成为“游侠”,同时司法必须坚守自己的方向、不能与“民意”随波逐流的最好表达。

  (作者为宁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