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宪章》:开启民主法治先河
今年恰好是英国1215年《大宪章》签订800周年,英国乃至世界各地纷纷举办各种纪念《大宪章》的活动,尤其是在英国,与《大宪章》密切相关的大英图书馆与各地大教堂,皆大张旗鼓地举办展览活动,以此纪念这一英国法制史乃至世界法制史上重大的事件。大英图书馆的纪念活动长达9个月,从3月13日至11月1日,其主题是“大宪章:法律、自由、遗产”。
一部800年前由英国大贵族与约翰王签署的封建文件,为何依然引起人们如此的重视?它对现代法治、民主与自由权利带来了怎样的影响?
《大宪章》(Magna Carta)被世人尊称为法律传统的基石,它不仅影响了整个英语系国家以及欧洲大陆,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后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大宪章》是1215年6月15日由国王约翰在伦敦西部埃格姆市郊的兰尼米德(Runnymede)草地上签署的。其意图是将国王及其继承人置于法律的限制之下。用中世纪拉丁文写成的63条《大宪章》,为国王与其臣民的关系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该文件的手抄本复件送到英国各地。其中仅有4部保存了下来,两份在今天的大英图书馆保存,一份在林肯大教堂保存,一份在索尔兹伯里大教堂保存。
《大宪章》开启了民主、法治的先河,为后世埋下了民主与法治的种子。以前的国王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偏私进行统治,无论战争、征税等都出自国王个人的意志,而《大宪章》的签订虽然是约翰王迫于当时贵族武力威胁而不得已接受的,但最终还是回到了谈判桌上,由大贵族为代表的自由人与国王约翰经过半个月的谈判签署的,这在人类法律史上是空前绝后的事件。1215年的和平谈判目的在于产生一个和平协议,以阻止反叛并进而可能引发的内战。因此就在内战一触即发之际,贵族与约翰王通过和平谈判,签署了《大宪章》,双方实现了和解,赢得了和平。从此后,国王必须受制于《大宪章》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征税必须经过王国人民的共同协商,未经被统治者的同意,国王不能强征新的赋税;不能任意地逮捕、监禁他的臣民,或没有法律依据地惩罚他们;而且,国王的统治只能尊重王国内现有的法律与习惯。为了保证条款的遵守,国王答应不寻求更高权威如教皇的废止;同时还在协议中成立一个由25个贵族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如果国王违背承诺,第一次警告,如果警告无效,则发动战争反对他,占领国王的城堡和土地,运用所有的权力,采取暴力反抗国王本人或家庭,强迫国王履行承诺。
在此意义上,自由、法治,甚至民主因素都内涵于《大宪章》之中。正如H.E.马歇尔在一个多世纪前写的《我们岛的历史》中指出:“《大宪章》是我们全部法律的基础。”英国20世纪最著名的法律权威丹宁勋爵认为:这份文件确保了“个人反对专制君主专断权力的自由”。
然而,作为一份和平协议的《大宪章》实际上是完全失败了。一个月左右后的7月中旬,约翰王就派代表请求教皇宣布其无效。1215年8月24日,罗马教皇不仅宣布《大宪章》为非法,而且还把反叛的贵族驱逐出教会,终止了主持谈判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的职务。1216年10月18日或19日,约翰王也因患痢疾而死于仍然与贵族战争的途中。
虽然,作为一份和平协议的1215年《大宪章》失败了,但是,它所确立的对现代法治最具影响三个条款即第12条、第39条、第45条所确立的税收法定、法律正当程序、法律职业专门化三原则却具有永恒的价值与意义,至今为世界各国宪法性文件或国际人权公约所公认。
第12条 除非通过王国的共同协商,否则不得征收任何免服兵役税或供金。下列三项税金除外:赎回国王身体之所需者、国王长子受封武士之所需者以及国王长女婚嫁之所需者;且上述三项供金之征收必须合理。
第39条 除非由地位相等的人通过合法裁判或依据国家的法律,否则,任何自由人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遭受逮捕、监禁或剥夺其权利或财产,或宣布为非法、或放逐或剥夺其地位;否则,我们将以武力反对他,或组织其他人这样做。(法律正当程序)
第45条 只有知悉王国的法律并愿意完全遵守法律者,才能被任命为法官、执法官、治安官或法警。
在西方宪法传统的发展中,从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权利法案》、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到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它都起到了关键作用。
《大宪章》是一个世界法治的标志,它代表着人权和民主,代表着公正审判,代表着法治和个人自由。它跨越了英格兰岛,成为世界上一切反对种族主义、独裁专制主义的一面旗帜。
2007年英国高等法院法官芒比在审理一起房屋权请求案件时说:有些原则历经多少世纪,《大宪章》的主题是永恒的。
Westlaw英国数据库一项调查揭示,英格兰与威格尔法院在450年期间,有160份左右的法官判决提到了《大宪章》。正如女法官阿登在2011年的一份判决中指出:“人的自由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它至少从最著名的《大宪章》第39条款那时开始就被视为基本权利,这种正当程序的规定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中可以发现。”
一个美国作者在1991年说,估计超过900个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引用《大宪章》。在1940-1990年半个世纪中,美国最高法院在超过60起案件中引用《大宪章》。
美国最高法院曾作出判决,被美国拘禁在古巴的关塔那摩的外国囚犯可以寻求人身保护令。2008年他们的申诉获得许可,法院在1789年美国宪法之外发现的最强有力的补救措施就是被法官视为美国宪法起源的《大宪章》第39条。大法官肯尼迪代表多数意见写道:“渐渐地,人身保护令变成了《大宪章》中所承诺的措施。”
2014年英国前首席大法官罗德法官总结说:“无论我们在成文法中发现什么,《大宪章》都已经通过若干世纪的沉淀,在宪政与自由的发展中以及在普通法世界遵守法制中作为最重要的单一文件,最终为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而为《世界人权宣言》与《欧洲人权公约》所遵循。”
1939年,当林肯大教堂保存的《大宪章》副本在纽约世界博览会上展出时,在6个月内就有一亿四千万人参观了《大宪章》。二战爆发后,就留在了美国保管。现在又在《大宪章》800周年之际在大英图书馆展览。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