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法院多元化解决纠纷新模式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有光一上午会接160多件案子。作为全国受案最多的基层法院,朝阳区法院副院长曹志刚对记者说,预计全年全院受案会达到9万件以上,平均每个法官每年要审理300-400件案件。
“案多人少”是全国法院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立案登记制实施后问题尤其突出,如何保证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公正合理地裁判,法院系统也在研究探讨,总结经验。
疏导——
多元调解减少诉讼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进一步深入贯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大量化解纠纷,减轻法院面临的诉讼压力。”
最高法院今年4月在眉山召开会议,明确指出大量纠纷要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要求法院通过多方协调建立激励机制,引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以及其他仲裁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
北京市早从2010年起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杨艳告诉本社记者,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为重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有效调解纠纷的力量,立案阶段法院立案法官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在双方当事人矛盾升级之前,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的案件及时调解,事实证明这样的调解成功率比较高。
据了解,2010年北京法院以“人民调解进立案庭”的方式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对接,这种方式实现了场所上的衔接,有利于及时解决关系比较明确的纠纷。根据统计,去年北京法院人民调解进立案庭的纠纷有9000多件,成功调解5800多件。
杨艳说,为了适应北京地区专业性、类型化纠纷多发的特点,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调解,建立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在立案阶段,吸纳了11家与法院建立委托调解机制的行业调解组织,涉及互联网、保险、医疗、证券期货、遗嘱继承、物业纠纷等多个专业领域。2014年,法院指导行业调解组织共化解纠纷6880件。
另外为了加强诉讼与行政调解、协调工作的衔接,法院也督促行政机关尽可能以行政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化解不成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受理。
杨艳也表明,立案法官以其专业优势和调解经验优势,在诉前调解工作中作用突出。事实也表明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合法院来处理。
杨艳认为,立案登记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两项相辅相成的改革,发展多元调解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纠纷解决渠道。北京法院采取了设置专门的立案调解法官、由立案庭统一审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开发委托调解软件系统等多项措施,加大对调解组织指导和支持,积极参与多元调解,规范调解流程,为多元调解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努力提高诉调对接的成效。
理顺——
规范化地公正审理
甘雯对本社记者说,各地法院这么多年来一直在尝试进行一项改革,庭前或者是审前程序改革,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案件的繁简分流,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对当事人来说只是其中的一项选择,并不是必然选择。“有些地方在搞速裁合议庭,把大量案件进行分流,简单案件用简单程序,复杂案件用复杂程序,这样来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还有一些地方法院在搞合议制改革,司法审判内部的行政管理跟司法审判权之间关系的改革。有些地方在搞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关系的改革,这些所有的改革都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按照“332”审判团队模式,即3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和“111”快审模式,一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办”,另外还将推动案件审理过程标准化规范化。
北京市四中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陈良刚告诉本社记者,行政庭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和推进审判工作规范化,将案件的审判流程分解为“收案、分案、庭前准备、庭审、评议、法官会议、文书制作、宣判”等10个环节,明确庭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内勤人员在每一个环节中各自的具体职责,通过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审判效率的提升。
陈良刚说:“每个环节都有具体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不仅保证审判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避免工作瑕疵,也实现各环节无缝衔接,提高审判效率。审判流程更顺畅,审判周期得到缩短。”
对行政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也是北京市四中院在新行政诉讼法下进行的新探索。陈良刚告诉记者,如政府信息公开、房屋征收补偿等类型案件在四中院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对行政案件进行分门别类地梳理、分析,有助于找出共性问题并提出对策,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每类案件的“审判要点”供法官参考,既能够促进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又可以提升审判效率。
甘雯表明,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一个倒逼机制,是倒逼审判机制改革。
通透——
实质化解决矛盾的尝试
老百姓的俗话里通常说“一场官司三代仇”,表明案件的裁判有时候并不完全解决纠纷,很可能会有其他衍生矛盾。
真正化解矛盾纠纷才是行政诉讼的根本,才能真正实现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裁定和判决是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要让高质量的司法产品成为矛盾纠纷得到实质解决的出口。”这是陈良刚审理行政案件的一个体会,
陈良刚认为,行政诉讼背后的矛盾实质化解决是真正的“案结事了人和”。行政诉讼背后可能有其他方面的利益诉求,四中院也尝试着探索案件背后的真正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称,解决行政争议写在新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第一条,这与最高法院的建议有关。行政诉讼目的是通过审理案件,化解行政争议,但不同的诉讼类型,审理的思路也不同。不区分类型,有时难以实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