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业务外包”是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成立了一家交通服务公司,由该公司认定县城内的违停车辆,并用标有“综合执法”的拖车强制拖车。记者调查发现,这家交通服务公司属私人运营,法人代表系马龙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名中队长的妻子。当地知情人士称,该交通服务公司拖车收取的费用,与城管局按八二比例分成。
行政执法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更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承担和履行的一种主要职责。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私人承包城管部门的部分权力,一方面违背法律规定,造成法定执法主体不作为和行政执法权的违法委托;同时,承包者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又缺乏必要监督,很容易出现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行为。据报道,马龙县该交通服务公司在“执法”过程中与车主冲突不断,且存在私自罚款的现象,有员工还曾因此被行政拘留。此外,私人承包涉嫌权力寻租。本案中,无论是知情人士所称的“交通服务公司与城管局八二分成”“每年以赞助的形式为城管局购买车辆”的潜规则,还是城管妻子开公司“执法”的荒唐事实,都指向了私人承包背后的利益输送,严重影响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私人承包,马龙县并非始作俑者。近年来,郑州、深圳等地都曾将城管执法任务外包给当地一些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这一做法的初衷固然是探索建立高效城市管理工作机制,但从实践来看,私人承包城管造成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双重缺失,带来了一系列后遗症,引发公众强烈不满。2011年5月,郑州市法制办正式叫停“城管业务外包”。而深圳市在遭遇城管外包涉黑案后,也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协管员不具有行政管理权、执法权,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基础。这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让“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内化为执法部门的自觉意识。作为城市管理者,应在法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引导各地城管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探索创新城市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