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制管理的国外经验

  旅游业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兴产业,它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结构。然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阻碍了旅游业更进一步健康快速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旅游乱象。

  因此,加快旅游业法律体系建设就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旅游法律的建设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旅游法制化进程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外旅游立法的发展与现状

  武汉商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童索凡老师曾经专注于梳理国外旅游立法的发展经验,她介绍说:“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业起步较早,因此,相适应的旅游立法也发展较早,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旅游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一个国民经济的主要和独立的产业,无论其形式、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不少需要规范的新矛盾和亟须解决的新问题。”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世纪5060年代期间,一些旅游发达国家正式提出“旅游法”这一概念,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国家应运而生了,成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法。目前,包括中国在内,世界上已经有60 多个国家颁布了《旅游法》。

  “旅游发达国家旅游法制体系的相对健全还体现在对旅游业相关方面立法的全面和执法的严格上。”童索凡说。

  以法国为例,这是一个旅游大国,法国政府十分重视旅游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如通过保护塞纳河,在河两岸建立星罗棋布的公园和绿地,以妩媚的河上风光吸引游客休闲度假;通过保护和开发埃菲尔铁塔、巴黎圣母院、凡尔塞宫等古老、雄伟并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建筑,开辟历史、文化、名胜游览项目;通过保护和开发卢浮宫、以世界罕见的各种绘画、雕刻、工艺美术作品和珍宝等,开辟古文化艺术、古珍稀游览项目。法国是最早立法保护古城遗址的国家。

  日本除了《旅游基本法》之外,还制定了《旅行社法》《国际旅游振兴法》《旅游业法》《文化财产保护法》《国立公园法》等一系列相当齐全的旅游法规。日本的旅游法规涉及面广且数量多,法规涉及旅行社、导游、旅馆、娱乐、交通、食品、国土的利用、城市的规划、自然环境的保护、文化资源的保护、旅游设施的建造与利用等方方面面。

各国旅游政策法规的发展

  1979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全美旅游政策法》,该法提出的旅游政策总原则包括:关于旅游业作用的规定;关于设立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的政策规定;关于旅游资源的规定;关于旅行游览发展公司的政策规定;关于旅游者的政策规定。

  1963年,为适应发展日本观光业的要求,确立旅行观光在日本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经国会通过颁行《旅游基本法》。1959年颁行了《国际观光振兴会法》,该法规定国际观光振兴会为特殊法人,代表政府行使一部分管理旅游业的权限。

  新加坡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对旅游业实行宏观调控,通过严格执法,使旅游业得以健康发展。其主要法律法规是:旅游促进局法,该法规定旅游业管理机构组成和职能、各种协会的组成、旅游业的地位及其范围,以及旅游业法律制度。

  法国政府历来重视旅游业。1910年,法国政府决定设立国家旅游局,旅游业成为法国政府最早的私人经营行业。尔后,国家又制定了《旅游宪章》及一系列旅游法规和实施细则,为旅游业各部门快速、协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1959年泰国政府成立了“泰国旅游业促进机构”,开始发展旅游业。而这种管理体制可以将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政府力量的强制性干预,促使旅游业实现快速增长。

  《俄罗斯联邦旅游业务基础法》修正案在20069月提出,俄罗斯国家杜马2007117日通过。该修正案进一步提高了旅游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确定了旅游公司的重任和权力,从法律上保证了旅游消费者的利益。

国外治理旅游问题的法制经验

  著名旅游经济和管理专家魏小安在《旅游强国之路》一书中对旅游立法的体系化做了比较全面的论述:一是以地方旅游法规为基础;二是以部门规章为先导;三是以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为重点;四是以《旅游法》为目标。

  国际主流发达国家除了制定统一的旅游基本法以外,还在旅游专项立法方面,着重加强对饭店、旅行社和旅游合同的立法。有专家指出,在加入WTO以后,旅游专项立法更是要积极与国际接轨,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不断充实,不断细化。

  “2013年颁布实施的《旅游法》,对旅游法制体系来说应该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开始。除了构建体系完备的旅游法律,我们还应十分重视旅游法律环境。”童索凡说。

  以欧美国家的经验来看,旅游执法也是旅游法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提高旅游主管部门的职权,甚至可以赋予其重大权力,使其对涉及旅游业的方方面面有完全的处理权,并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地位予以确认。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指出,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实用主义原则,只要制定旅游基本法或旅游政策能促进其本国的旅游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它们就毫不犹豫地付诸行动。

  杨富斌认为,在旅游国际化的进程中,几乎所有国外的旅游立法宗旨,无外乎为了促进本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为了提高本国企业在国际旅游市场的综合竞争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促进本国国民和其他游客的健康文化生活;为了促进世界和平,增加各个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与信任等。他相信,只有以此为宗旨的法律治理,才能充分调动旅游行业的生机与活力,让旅游的管理者、经营者和参与者都能享受到一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规范旅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