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难与船长的法律责任

    海事法传统有一条重要的俗语“船长与船共存亡”,这是指船长对他的船只以及所有船上的人员负有终极的责任。

 

什么是“船长与船共存亡”?

  海事法传统有一条重要的俗语“船长与船共存亡”(The captain goes down with the ship),这是指船长对他的船只以及所有船上的人员负有终极的责任(ultimate responsibility)。必要时,为了拯救船或者船上的人员,船长需要牺牲自己的生命。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在船沉没或者完全毁坏之前,船长将会是最后一个离开船的人;如果船长无法疏散所有的船员和乘客,船长自己将与船共存亡。

  看过电影《泰坦尼克号》的朋友一定对坚守职责到最后的船长印象深刻吧?

  事实上,在西方世界,提到“船长与船共存亡”时,人们往往也首先会想到泰坦尼克号的船长爱德华·史密斯(Edward J. Smith)。

  

历史上的船难与船长责任

  历史上,根据海事法(maritime law),船长对船只负担着最重要的责任。所以不管发生了什么情形,船长放弃他的船只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航海时代,船长放弃他的船只将会涉嫌刑事犯罪。这种规定在西班牙、希腊和意大利等国持续了几个世纪。所以,即使船长已经放弃了他的船只,他一般而言需要为他的离开负责,并且可能被强迫回到这艘船上,直到危险解除。

  战争时期,如果海军舰长放弃了他的舰船,他将可能因擅离军职罪(desertion)而被判处死刑。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最终在第一时间重新返回他的舰船,防止舰船被俘获并拯救他的船员。

  正是因为这样一个基本规则的存在,历史上船难发生时,船长常常会放弃自己迅速撤离的机会而专注于救援工作。其直接结果就是船长常常失去自己的生命或者成为最后一个被营救之人。

  1857912日,载有101名船员和477名乘客的商船Central America号遭遇飓风下沉。有两艘船只赶来救援,不过仍然只能救起一部分乘客。船长William Lewis Herndon决定与剩余乘客共同留在船上并最终遇难。

  1912415日,泰坦尼克号沉没。这是世界历史上知名的船难之一,共造成超过1500名乘客和船员遇难。

  船长Edward Smith在泰坦尼克号下沉过程中尽一切可能疏散人群,最终选择与船只共存亡(关于Smith船长的描述有3个不同的版本)。

  当然,船长也是人,在船只沉没的时候也有不少船长选择了逃离。

  1880717日,SS Jeddah号从新加坡驶往马来西亚。船上有778名男性、147名女性和67名儿童。在航行过程中,船只锅炉出现故障并且开始进水。船长和所有船员选择放弃船只和乘客逃跑。吊诡的是,SS Jeddah号在两周之后被发现,并且船上的乘客都活着。这一事件激发了英国著名作家约瑟夫·康拉德创作了小说《吉姆爷》(Lord Jim)。

  1906年,意大利商船SS Sirio号船长Giuseppe Piccone在船只遇险的第一时间弃船逃跑,最终据说有150400人遇难。

  不过据《纽约时报》报道,离船难发生不到一年时间,船长Piccone怀着“悲伤”和“破碎的心”在热那亚死去。

当代船难与船长责任

  即使是现代社会,船长随意放弃自己的船只也是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韩国法律就明确规定船长必须最后才能撤离。

  芬兰海事法也明确要求:船长必须尽一切可能来拯救遇险船只上的所有人员。除非他的生命处于即时的危险之中,只要有拯救船只的“合理希望”(reasonable hope),那么他不得离开船只。

  在美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船长放弃船只是一种犯罪,不过船长仍然可能因为弃船行为而被以“非预谋杀人”的罪名起诉。实际上,美国司法实践的判例中确实有类似的判例。

  2012113日,“歌诗达协和号”在意大利海岸触礁并沉没(Costa Concordia disaster),当时该船有4232名乘客。该船船长Francesco Schettino在船只下沉过程中率先离开船只。船难之后,一段船长与意大利海岸警卫队的争吵录音被公布。海岸警卫队要求船长回到船上指挥救援,船长则强调自己在救生艇上指挥撤离。当这段对话被公之于众之后,船长Schettino受到公众的一致谴责。这起船难最终导致32人遇难。船长也被意大利当局逮捕并判处16年有期徒刑。

  2014416日的韩国“岁月号沉船事故”中,船长和绝大多数船员都获救,而船上的乘客则多数遇难,数量多达304人。

  最终,船长Lee Joon-seok20146月的审判中被判处36年有期徒刑,此后刑期被改为终身监禁。(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