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增计划”后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倍增计划”的目的是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笔者对倍增后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了一些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宗旨不相符合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在推行“倍增计划”的过程中,一些法院认为“倍增计划”的目的是要提高案件的陪审率,导致在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的同时,并没有注重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比例,只是片面提高陪审率。因陪审率可以通过少数陪审员参与实现,在陪审率大幅度提高的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比例不升反降,一些法院在倍增后,被遴选的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比例一般只有总数的30%左右。同时,在倍增后,是否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都要由人民陪审员陪审,也缺乏合理的认识,导致法院不管什么案件,只要符合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法律规定,就基本上采用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形式审理,并不区分案件是否适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导致有的类型案件达到100%的陪审率,这也是片面追求陪审率忽视人民陪审功能的结果。
其次,把“倍增计划”视为解决法官不足的重要举措,不是通过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互补促进司法公正。通过调研发现,法院之所以大量使用陪审员,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官不足。在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中,合议庭一般由1名法官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大大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荷,缓解了法官严重不足的问题,而对人民陪审员是否起到了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不是重点考量的因素。
再者,“倍增计划”后,因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缺乏明确的权责分工,在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比例的同时,人民陪审员并没有起到实际作用,参审质量不高。由于在法律上,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导致了把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职责上等同的错误认识。由于缺乏明确的权责分工,人民陪审员在法律知识上的局限导致其自认为不如法官,在案件审理与合议的过程中,大多不敢独立发表自己的见解,基本上只是以法官的意见为自己的意见。即使有少数人发表了不同意见,对案件的实质性影响也很小,不能充分发挥陪审的作用,有流于形式之嫌。法院、当事人和律师对人民陪审员的认同度普遍不高,并不认为人民陪审员对司法公正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最后,“倍增计划”后,因缺乏相应的体制机制配套,法院面临人民陪审员管理困境。在人民陪审员倍增后,法院需要承担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任务,本来就极为繁忙的法院又增加了新的工作量,有疲于应付之感。人民陪审员遴选、参与审判、管理等过程缺乏相应的体制机制和管理规范,致使其运转不畅,效果不佳。因需要有大量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联系陪审员成为法院额外的工作,加上很多陪审员不是很配合,法院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导致一些法院为保证陪审率和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不大量采用驻庭陪审员,偏离了改革的轨道。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价值,必须认真对待。“倍增计划”后,一方面要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的新定位进行相应的体制机制创新,明确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权责分工与协作,根据事实认定的需要扩大一个案件中的人民陪审员数量,比如由现在的2人增加到7人至9人,赋予相应的权责,使其能承担事实认定的职责;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法规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管理,如通过出台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培训、履职与管理,强化参审过程中的违法责任,提升人民陪审员的社会认同度等。只有这两方面相互配合,才能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达成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功效。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挂职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