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65日,北京四中院召开“新行政诉讼法视角下行政争议的多元实质性解决”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院行政庭主要负责人、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以及相关专家学者、代表委员们参与了研讨会。

  近日,北京四中院“第一案”尘埃落定。四中院裁定准许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撤回对被告密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密云县政府)的起诉。

  在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案”过程中,原告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曾当庭提出撤诉申请。鉴于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出于自愿有待核实,相关民事案件和另一行政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故合议庭未当庭准予撤诉。  

  最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民事案件的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部分实际履行。北京四中院在核实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撤诉动机和理由,确认其系自愿撤诉的前提下,裁定准许其撤诉。同时,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也撤回了另一起行政案件的起诉。至此,与“第一案”相关的案件均得以妥善审结,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研讨会上,北京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了在“第一案”审理中着力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做法,详细阐述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促进行政争议多元实质性解决的有效路径。

  吴在存认为,首先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其次是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切实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优势;再次,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据悉,四中院拟设立司法服务办公室,并准备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