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院系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将建立

    本报讯(记者冯雷 □程晓杰 李晓锋) 近日,陕西省高院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宣示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确定每年65日为环境日。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切实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对于涉及矿业权、林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股权转让、承包、联营、出租、抵押等案件,要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案件审理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职责案件的审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执行过程中积极争取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要不断优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和队伍素质。环境审判专业技术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在诉讼的提起、举证责任分担、承担责任方式、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衔接等方面均存在特别规定。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省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省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要加大培训力度,更新和培养可持续发展环境司法理念,锻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良的环境资源审判法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