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回捐款,可宽容不可纵容

63日,白血病(俗称血癌)女孩小乐平一家收到一份要求退捐的说明函,广州一家爱心企业联系上小乐平的父亲黄光耀,希望在打给他的20万元爱心款里,退回15万元。“原计划捐款金额为2万元,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汇款误办理成20万元(多加了一个零)。经重新考虑,愿意捐款5万元,多汇的15万元请依原路退回。由此,给大家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

“捐20万索回15万”的慈善反悔,着实让人感觉有些不爽。不过,在笔者看来,假如此举确如该企业所称“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人们对这种事出有因的“反悔”行为应当予以理解与宽容。  

慈善是自觉自愿但同时也是有法可依的法律行为。捐赠人一旦完成了捐赠,就与接受捐赠人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双方就应当按照法律及赠与合同的规定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尽管“一个想退,一个愿退”让此事有了“和谐解决”的结局。但宽容不等于“认可”,更不意味着“放任”。慈善作为人们为人处世、袒露心迹的常见性社交活动,理应恪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底线。“退捐门”暴露出该企业决策有失严谨和相关法律常识缺失的管理短板,也势必对慈善诚信造成负面影响,“道歉”之余更需认真补课与堵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