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告诉你先还哪一笔

多笔债务均到期 还款无法全清偿

  多笔借款均到期,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那么到底还的是哪笔借款?

  2010年,朱某先后两次向贾某借款共2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肖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借款到期后,朱某迟迟不还,肖某也拒绝承担连带责任。20127月,贾某将朱某和肖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朱某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9600元,肖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贾某放弃了让肖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而朱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之后,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诉请。

  判决生效后,贾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不想,朱某却拿着4份由贾某出具共计2.1万元的收条原件到法院申请再审,称涉案借款早已归还。

  再审审查过程中,贾某向法院提供了另外一张3万元的借条,证明朱某的还款收条归还的是该笔借款,而非涉案借款。

  最终,法庭确认了贾某借条的真实性。经法官辨法析理,朱某撤回了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朱某欠贾某的2万元和3万元的债务均已到期,在贾某和朱某对清偿抵充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朱某归还的是3万元的债务,因该笔债务缺乏担保,而2万元债务在朱某还款时仍有担保。几项债务均到期的,应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