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与责任同担当 避免儿童受损伤
当社会广泛关注的贾丽丽(化名)亲手杀死自己2岁的儿子被判有期徒刑11年后,似乎这件事落下了帷幕。然而透过悲剧,公众发现因家庭矛盾致伤未成年人案件屡有发生。
北京市二中院系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中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同时,也审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
二中院经过调研发现,各类刑事民事案件集中反映了“问题家庭”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原因来自“问题家庭、父母”
据二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唐季怡介绍,涉青少年的刑事类案件发案主要集中在“问题家庭”。“问题家庭”既包括结构失衡的家庭,如离异家庭、单亲家庭;也包括未形成稳定婚姻关系的家庭,如同居;还包括“行为失当”的家庭,如父母有不良嗜好等。这些家庭中,孩子父母往往感情不好,家庭关系紧张,且未形成合适的沟通交流模式,双方不能理性、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家庭矛盾,矛盾长期积累形成“火药桶”,易发生伤害未成年人事件。
其次孩子多处于“无辜受害”的地位。多数情况下,孩子本身非矛盾根源,也非矛盾主题,但却成了家庭不良情绪的“宣泄口”。未成年人本身缺乏自我保护及寻求帮助的能力,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遭受伤害,多处于被动受害和孤立无援的地位。
另外有极个别人通过伤害未成年子女寻求心理平衡。在极端个案中,由于大人不能理智处理情感、利益冲突,情绪失控,采取极端手段发泄不满,连带给孩子造成了严重伤害。更有甚者,将愤怒移转到孩子身上,通过伤害孩子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
而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法官施忆告诉记者,对儿童伤害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很多是由于一些父母长期无法走出婚姻失败的“泥潭”。个别父母在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后,长期无法调整心态回归正常生活,心理失衡抑或“报复对方”的想法逐步造成家庭教育的失当,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他认为部分父母不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忽视孩子的内心感受和情感需要;家庭关系紧张,不能理性化解矛盾都会导致情绪发泄在弱小的孩子身上。
司法建议
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在总结案件特点和原因的同时,对于婚姻失败或者即将失败的家庭,就子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唐季怡认为,家庭要回归“孩子本位”,以孩子的利益为首要考量。父母离异本身对孩子而言就是不幸的,父母在处理纠纷时,应当摒弃“父母本位”的思想,以孩子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努力将婚姻失败、家庭破裂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父母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或者离婚后应当对因子女引发的后续矛盾纠纷有清醒的认识,虽然结束了婚姻关系,但双方还会因为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需要不断接触、协商,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当放弃“个人本位”的思想,从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考虑和解决问题。
其次父母应及时走出离散阴霾,开始新的生活,将正能量传递给孩子。分合本是人生平常事,双方应当尽快从婚姻失败的阴影中走出来,稳定情绪、振作精神,理智处理子女的抚养、探望等问题,认真安排新的生活,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考虑子女教养、今后生活等重大问题。在发生矛盾纠纷时,要学会从多方面看问题,换位思考,善待彼此,化解因离婚问题而产生消极的情绪体验,逐步把关注点放在孩子的成长问题上。
另外父母均应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孩子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父母应当切实承担监护人职责,努力学习提高抚养、教养未成年子女的技能,如果出现子女正当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要及时与对方进行有效沟通,必要时通过合法渠道维权。
唐季怡建议父母应当强化家庭观念,在家庭中扮演好各自的角色。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很多家庭矛盾的发生反映出部分人家庭观念、家庭责任感不强。从法律上讲,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姻亲关系等,虽然每个人的社会分工不同,但在家庭中都有法律上、生活上的角色,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的和谐需要所有家庭成员的彼此尊重、相互理解和彼此包容,每个人只有努力扮演好家庭中角色,才能构建稳固的家庭关系,也才能更好地为子女成长成才提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