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法院案例详解野生动物保护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宣判翟某等8人“特大非法倒卖象牙虎骨狮骨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自2008年以来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的总体情况,向公众普及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范围及实际案例。

  作为北京市涉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一审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法院,20085月至今,西城法院仅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就已审结了70件。其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60件,占该类案件的85%,所涉野生动物包括虎纹蛙、黄金蟒、两爪鳖、黄斑侧颈龟、暹罗鳄、倭峰猴等几十余种,而制品类犯罪则比较集中,主要是象牙制品,也有少数犀鸟制品、虎骨、狮骨等,涉案价值近5000万元。

  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告诉记者:“通过梳理该类案件的特点,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和倡议,从而加大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力度,是我们的初衷。” 

  据西城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喻晓敏法官介绍,牟利、收藏、自养、自用是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常见动机,而该类犯罪的交易手段也日益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通过长途客运交易外,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新技术进行交易的案件逐渐增多,如曹某就曾通过网络论坛发帖购买网纹蟒、红尾蚺等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再利用QQ联络、银行转账、快递邮寄的方式实现非法交易。

  由于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社会公众对该类犯罪存在明显的认知盲区。据喻晓敏法官介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需要注意,人工驯养繁殖的列入特定名录的野生动物,也是刑法保护的对象,而且涉野生动物及制品类犯罪没有数量要求,一旦实施了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只要针对的是列入保护名录的动物活体或者死体,不论数量多少、价值几何均构成犯罪。”喻晓敏法官提示。

  对于因个人爱好或特殊需求购买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公众,喻法官提示,如果是要自养,一定要确保该物种属于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并且需要向林业局申请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如果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也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喻晓敏法官还建议,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商户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该类犯罪高发的花鸟鱼虫及海鲜市场、饭店、文玩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也应该尽到监管职责。“野生动物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逆性,来自社会各方的合力才是野生动物保护最坚实的后盾,公民个人、经营者、管理者都应当主动成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体。”喻晓敏法官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