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登记制“满月”之考
立案登记制启动已“满月”,一波接一波的压力接踵而至。如何以有限的审判力量实现立案登记制的司法价值,正考验着全国所有法院。
立案量剧增的压力
就像波浪具有叠加效应一样,立案量增加带来的压力不仅堆积到立案庭,最终还将压到审判庭身上。
5月4日,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首个工作日里,北京收案量最大的两家基层法院北京朝阳法院和海淀法院的立案庭率先迎来考验。
当天上午9点,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吕律师拉着行李箱来到北京朝阳法院立案大厅,他的行李箱里装着208件案件的起诉状和相关材料。208件诉讼均由某热力公司提起,向200多名业主追索供暖费。北京朝阳法院立案庭法官核对材料后,对208件供暖纠纷逐一办理了登记立案手续。全部案件均当场立案。
事实上,当天的实际工作并不像说起来这么简单,吕律师提交的案件起诉材料每件有15到20页纸,208件案件近4000张纸,法官需要一边核对并登记,一边向律师签发书面通知。北京朝阳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林上爽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根据当天上午的工作进度,立案庭在下午特意增派4名工作人员协助进行案件登记。到当天18时30分,法官最终将这批案件登记完毕,前后历时9个多小时。
这仅仅是“最繁忙基层法院”立案大考的第一道题目。5月4日至5月8日,北京朝阳法院接待立案群众3570人次,相比实施立案登记制之前增长了约20%;受理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执行等各类型案件(不含刑事公诉案件)2834件,相比去年同期同比增长了123%,较立案登记制实施前一周环比增长80%。截至5月20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不足一个月,北京朝阳法院当月收案量已达6434件。
一位法官半玩笑半认真地解读这组数字:“收案量增加,人手不够,法官加班必将常态化。”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一边是法院立案的案件量大幅增加,一边是立案和审判人员数量几乎不变,这已成为全国各个基层法院面临的共同困境。
据新华社报道,在立案登记制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全国法院当天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最高人民法院预测,今年全国法院收案量和结案量将再创记录。
就像波浪具有叠加效应一样,立案量增加带来的压力不仅堆积到立案庭,最终还将压到审判庭身上。
林上爽颇为无奈地说:“我们的立案量增长了123%,但立案岗位几乎没有增加,因为法院已无人可调了。审判一线的压力本已巨大,如今增长的立案量最终也将转入审判庭,审判庭更缺人手。”
以北京朝阳法院为例,在2013年年收案量突破6万件之后,该院就被称为全国最繁忙的基层法院,而以立案登记制实施满月的数据推测,今年年底该院收案量将突破10万件。该院办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金融纠纷等商事案件的民二庭,办案法官仅有20人,目前法官人均未结案均超过300件,其中最多的将近4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每人多了60余件。
登记制并非不再“审查”
与很多人的预料相反,立案登记制后,立案所需时间和立案庭法官的工作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
供暖费纠纷是立案制度变更效果最明显的纠纷类型之一。林上爽说:“朝阳区有1000多个小区,约600家物业公司,在立案审查制时期,追缴供暖费的纠纷一部分得以立案进入审判程序,其判决可以被用来引导处理其他相似的纠纷,而在实施立案登记制后,全部案件都进入立案、审判程序,所以这类案件增幅大。”除供暖费纠纷外,行政诉讼案和小额标的民事诉讼案也是立案制度变更后,立案增幅较明显的纠纷类型。
按照《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立案庭并非不再“审查”,而是不再对起诉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对起诉材料仍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属于法院主管和管辖的,符合立案条件、诉讼材料齐全的,不存在违法起诉、危害国家安全等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均予当场登记立案;对于材料欠缺的案件,法院应采取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方式,避免当事人跑第三趟。
新制满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时福茂律师的感觉是,“其实没感觉到太多变化,立案便利性虽有加强,但立案所用的时间反而长了。”与很多人的预料相反,立案登记制后,立案所需时间和立案庭法官的工作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林上爽解释说,《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增加了立案流程规范性要求,立案法官在核对、登记工作之外同时出具各类司法文书,如《廉政告知书》《材料收据》《诉讼材料补正通知书》等等,仅材料收据就要逐一核对逐一出具,最为耗时。
对此,北京朝阳法院和北京海淀法院已提前做了准备。北京海淀法院在立案大厅增加了当事人书写桌椅,改进照明状况,在导诉台放置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文书样式,方便当事人当场书写起诉材料,
北京朝阳法院在4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对立案人员进行6次专门培训,成立专门审判组负责裁决工作;为每名窗口法官配备1名司法辅助人员,专职负责案件信息录入和制式材料填制发放,以压缩接待时间;实行提前半小时打开当事人通道、立案庭庭长轮流巡视等制度,并增配导诉人员、司法警察,以确保立案大厅工作秩序。
经过多次培训和一个月的磨合,立案登记制满月后,在林上爽看来,该院立案庭法官已经顺利完成“审查变登记”的转变,这不仅指工作流程上,更是在观念上。
旨在保障诉权
法学界普遍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最大法律价值是保障人民的诉权得以正当行使,从根本上消除“立案难”。
立案登记制改革早在20年前就被学界关注。2007年,由著名法学家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四)》已明确提出吸收西方等国适用的立案登记制度以改进我国现行的立案制度的建议。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提出。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更标志着立案登记制的落实工作全面展开。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及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立案登记制正式步入台前。
法学界普遍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最大法律价值是保障人民的诉权得以正当行使,从根本上消除“立案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尚豪撰文分析了立案登记制与“根除立案难”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存在“立案难”缘于司法制度上的潜在空隙。在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中,客观上确有“适于审判的纠纷”和“不适于审判的纠纷”之分别,我国以往采用的立案审查制度,本意是先行考察案件的可司法性并以此决定案件的准入,为后续实质审理的顺畅把好第一道关。然而,对适格性的认定被前置于正式的诉讼程序,再加上很难对诉讼“门外”的行为进行监管,这就为拖延、为难和拒绝当事人立案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立案登记制规定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也就是将案件可诉性的审查置于严格的程序框架以及全方位的管控监督之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认为,立案登记制可以从3个方面实现从制度上消除“立案难”,其一是立案登记制实现了收案的全面性;其二是知情的全面性,由于纠纷在准入之际就获得了司法系统内的“身份证”,如此可准确地定位和追踪案件的来源去向及相关程序信息;三是制度贯彻的全面性,法定的、统一的立案标准保证当事人不因管辖地域或是审判级别而遭受差别待遇。
如今,立案登记制实施已满月,除立案量大增带来压力外,立案登记制还有一些实践问题需探索。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负面清单制度”,对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情形在不予立案登记之外,应同时列入负面清单。然而对此制度,接受本社记者采访的几家基层法院均未深入说明,称该制度还需得到进一步明确。
立案登记制“大考”面临的难题是既要保障人民诉权,又要在审判力量有限的条件下保证司法公正;既要确保程序规范,又要节省诉讼时间和成本。大考已启,已满月的立案登记制将负笈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