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赔偿新标准:每日219.72元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2015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19.72元新标准,比2014年增加了19.03元。”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称,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5年5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346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检察机关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将2015年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调整为219.72元。
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通知,公布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新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