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台湾“取经”

    台湾检察职权的变革,彻底改变检察官在刑事司法的角色与功能。台湾司法界也有共识,认为检察体系在检察人事的透明化及制度化方面,的确有相当程度的进步。

    1998516日,台湾地区一群基层检察官参加一个检察官业务座谈会,借着这个机会,他们对外发表声明,正式筹组“检察官改革协会”。他们提出一连串改革诉求,确立检察官司法官属性及推动检察人事民主化,启动了台湾地区检察体系基层改革运动。

  十数年来,台湾检察职权持续发生变革,彻底改变检察官在刑事司法的角色与功能。

  来自台湾地区的改革经验,如今亦成为内地检察制度改革汲取的营养。

  2014918日至19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山东临沂召开。该论坛主题明确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70余位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高级检察官代表出席了论坛。来自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的主任检察官施庆堂、检察官林丽莹在论坛开始阶段进行了主题发言。

  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已经试点一年,但并未对外公开。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论坛上说:“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是一个比较成熟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我们主任检察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学习了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

审检分隶

  1906年,台湾地区开始设置检察官职务,迄今为止台湾检察制度已运行超过一百年。

  施庆堂在《台湾地区检察职权之变迁与展望》一文中回顾台湾一个世纪以来检察制度的变革。

  他认为,其中最重要的转折莫过于从威权到民主,从纠问到控诉。检察官所扮演的侦查、追诉及刑罚执行者的角色虽然始终没变,但检察职权事实上随着民主化的进程,不断在调整。

  198412月,施庆堂开始担任检察官职务。在他任职之前数年,台湾地区司法制度发生重大变革,实施审检分隶——原来同属“司法行政部”之二审以下各级法院及检察机关,正式分家分别隶属于“司法院”及“法务部”。

  审检分隶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组织隶属予以分开,去除了“院检一家”的外衣。

  而台湾地区施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时,审检分隶尚未启动。

  据施庆堂介绍,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内部设主任检察官一职,系在1980年透过修正“法院组织法”所产生的新职位、新制度。当时设立主任检察官的原因是因为地检署,因为案件量庞大、业务庞大,检察官的员额越来越多,由检察长直接监督每个检察官效率不高,所以要协助检察首长相关的指挥监督,因此设了中间干部叫做主任检察官。

  “主任检察官原设立目的仅在分担检察长监督指挥之责,后发展为带领团队办案的功能。”施庆堂说。

  事实上,随着主任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亦引起外界的关注与研究。

选拔严苛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在台湾地区,只有担任8年以上的检察官,才有可能被选为主任检察官。

  其选拔条件严苛,不仅于此。此外还有四项硬指标,即:最近5年,考绩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或职务评定均为良好;最近3年办案成绩,侦查85分以上、办理公诉90分以上、办理刑事执行70分以上;最近3年未曾依台湾地区“公务人员考绩法”受平时考核记过以上之处分或依“法官法”第95条第2款规定受警告处分或受惩戒处分者;具有领导及协调能力、操守风评均佳,且身心健康者。

  按照遴选程序,台湾每年约有100名检察官具备升任主任检察官的资格。检察官选任委员会在其中挑选30名候选人,交给法务部长选出最终20名人选。

  “台湾21个地检署,检察官总共1008位,主任检察官149位,检察长21位,刚好符合金字塔结构,上宽下窄。”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林丽莹说。

  在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每个任期4年,任满后是否连任,需要经过一个审查是否连任。“除非被多数检察官批评,原则上都会连任的。最少连任8年,8年没有升到高检就下来当资深检察官。”林丽莹说。

  据了解,依据台湾地区“宪法”第81条规定及大法官会议释字第13392号解释,检察官为终身职。

  在薪酬上,给予检察官更为丰厚的待遇,其收入约为一般公务员的2.5倍。

  检察官的俸给包含本俸、专业加给、职务加给及地域加给。其中本俸分24级,从新进候补检察官起,每年考评合格者,晋升1级。依实际支薪情况,新进候补检察官约可月领新台币9万元,实任检察官20级起叙,每晋升1级约加领3000余元。因此,第14级试署检察官约可月领12.5万元;第1级实任检察官约可月领18万元。(人民币兑换新台币约为14.9

  检察官有相当独立的办案空间。为避免不当干涉,使检察官执行职务无后顾之忧,检察官与法官同称“司法官”,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另依台湾地区“法官法”第89条准用第444546条规定,非有法定理由,不得将实任检察官转任为非检察官职务;非有法定事由,不得调动检察官服务的审级及地区。

协同办案

  1998年,台湾地区协同办案制度订立了协同办案的实施要点。

  据林丽莹介绍,每当遇到社会瞩目的重大案件,往往需要协同办案,就是一个案件由数位检察官来办,“这个时候需要有一个统筹者,那就是由主任检察官来担任统筹协同办案的领导者”。

  协同办案分为两个类型:一是一开始就知道这是一个重大案件,不是一个检察官可以办得来的。这个时候检察长会发挥指定分案权力,通常会指定主任检察官为主办检察官,然后指定下面几位检察官协同办案来办理。或者有一些案件刚开始感觉不起眼,分给了一个检察官,结果办案过程中发现这是一个重大的案件,非常复杂,这个时候可以由检察官提出案件需要其他检察官来协助,甚至是需要主任检察官来协助。

  而在个案上,主任检察官协助并督导个别检察官分组办案。

  此时,主任检察官必须规划出专组(比如职务犯罪、选举时期特定案件的侦办)案件的计划书,针对地方特性、重要性规划查办的方法。

  “比如说台北地检之前要建立毒品资料库,这个时候要做规划,要有检察事务官配合建立毒品资料库,协助检察官侦查、讯问等等。比如说性侵害的被害人,一旦要报案时会验伤,先让她到医院去,这个时候她不用再跑警察局报案,她就在医院,检察人员会到医院做一站式的被害人讯问。”林丽莹说。

  这些规划里,还包括跟医疗院所、警方等配合设置可以讯问的场所、录音录影的设备,均由主任检察官来协调。

  分组办案核心由主任检察官担任,除此之外,还会有专组办案。比如说专办毒品的,就由这个专组来办理,同样的还有妇幼专组。

  办案的团队,一定会配备一个书记官,一个检察官会有一个固定的书记官配合他做询问卷证资料的整理。

职权改革

  “当一个案件弄到一个承办人身上时,其实这个承办人是最专注、最用心而且花最多时间了解这个案件,尊重检察官对案件的独立办案空间,不是说检察官个人是独立的,什么事都是自己说了算,而是尊重这个人对这个案件全面了解,能做一个最公正客观的判断。”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的主任检察官施庆堂说。

  而重大案件,由于案件特性考量,检察长享有指定分案的权力,但必须出具书面说明。 

  “台湾地区在做主任检察官制度实施这么多年来,内部也产生相当大的冲突与矛盾。”施庆堂回忆说。

  据他介绍,审检分隶之后,“检察官改革协会”成立,以接近社会运动的方式,结合民间司改会、法官协会及其他相关改革团体,有计划地推动各项改革主张,促使“法务部”陆续订颁了“检察一体制度透明化实施方案”、人事权局部下放、扩大基层参与、建立检察长评鉴制度等,实质改变了检察组织的体制。

  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发展,无法脱离整个地区检察职权改革的大背景。

  最近十数年来,台湾地区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质内涵,几乎就是以检察职权的改革为其核心。

  施庆堂认为,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强调个人独立办案空间,所以一直没有检察独立和检察一体的矛盾存在。整个检察体系是对外要独立,但是对内应该贯彻检察一体。

  施庆堂在《台湾地区检察职权之变迁与展望》一文中称,台湾地区检察体系事实上也做了不少反省与改革,经过这十多年的转型,检察官现在像一只破茧而出的蝴蝶,展现了全新的面貌与姿态,持续为社会法律安定秩序而奋力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