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主任检察官制度”基层干警有“三盼三怕”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检察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落实办案责任制的重要形式。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立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主任检察官制度受到基层广大检察干警的普遍关注。从宏观上看,基层干警对“主任检察官制度”存在“三盼三怕”。
盼“分类管理”怕“分等对待”
对检察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主任检察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重要表现,自诞生之日即与“精英化”“员额制”等词语紧密相连,这也使得基层干警对“分类管理”产生疑虑。
一是“去行政化”会不会变成“再度行政化”。根据一些试点地区的做法,检察官数量一般不超过编制数的30%,主任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30%。另外,“鼓励副检察长和检委会专职委员担任主任检察官”。这样操作的后果是,担任主任检察官的基本上都是院领导,担任检察官的基本上都是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去行政化”为导向的分类改革,最终变成“再度行政化”,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是“分类管理”会不会变成“内部分裂”。本次改革对检察官的主体地位给予了足够尊重,但对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并未给予同等关注,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有被“边缘化”的倾向。在一些对检察工作不甚了解的人的概念中,检察工作往往被简单地等同于办案工作,司法辅助工作、行政工作往往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目前的改革试点,主要集中在检察官的产生、任职条件、职责权限、待遇等方面,对辅助人员、行政人员涉及较少,并且“员额制”阻碍了检察官与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之间的交流互动,这种“抬高一面、挫伤一片”的“分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分裂”。
三是“尽职尽力”会不会变成“犹疑观望”。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检察工作人员只要通过司法考试的,基本都会晋升为检察官,不会受“员额”或工作岗位的影响。这是一种职业期许,也是许多年轻干警努力学习、勤奋工作的动力源泉。另外,由于晋升机会、待遇等相对均衡且差距不大,在确定工作岗位时,大部分干警均能接受且服从。如果分类管理不能给各部门干警明确的职业期待,并且人为拉大待遇差距,这样的改革可能难以取得预期效果。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不少年轻干警辞职或对改革持消极态度的主要原因。
盼“明确责任”怕“无限责任”
实行最严格的办案责任制,既是中央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必然。但是,“上面定调子、下面挨板子”等“权责不清”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作为基层检察院办案主要力量和主要载体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对“司法责任”一直是“既爱且怕”。要实行严格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权责必须明确化。虽然各试点院都对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做了细化,有的还出台了“权力清单”,但是,具体到个案,辅助人员、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分管检察长、检委会、检察长之间的职权并非十分清楚。毋庸讳言,在过去、现在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分管检察长、检察长仍能对案件走向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主任检察官能否真正独立依法行使职权,恐怕还需要较长时间检验。另外,如果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等也担任主任检察官,还会导致内部职责权限的混乱和冲突。干警们期望,实行严格责任,首先将各个岗位的权限、责任予以明确化,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担责任。
二是定责必须相对化。“相对化”一方面是指,应以办案当时的法律规定、法定程序、技术条件和办案要求等因素来考量办案人员是否具有过错,“不能以后法否定前法”,因为“谁也无法保证自己的判断永远正确”。另一方面,司法责任应以一定的时间范围为存续期间,即具有时效性。设定追诉时效,是司法文明的表现,“即便是对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都设定了追诉时效”,也是树立司法者尊严和权威的必须。再者,追究办案责任必须坚持“权力、责任、处罚相一致”的原则,以职权厘定责任大小,以责任确定处罚轻重。
三是追责必须法制化。因司法责任对检察人员影响甚巨,对司法工作影响甚巨,建议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启动责任追究必须达到法定条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承办人的主观过错、办案行为的违法程度等因素,不达法定条件的,绝不轻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启动责任追究的主体,建议在省一级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同时应保证委员会成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性。追责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要求被追责人员配合调查的同时,必须赋予其足够的陈述、举证、申请回避等权利。如果被追责人员对追责结论不认可的,亦应赋予其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对检察官追究责任,要坚决避免“理想主义”和“舆论审判”等倾向,要注意维护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千万不要让责任追究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盼“职业保障”怕“利益受损”
不少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干警,对检察改革的期望主要集中在,希望在省级以下统一管理后待遇上能有较大提高。从目前改革试点情况看,主任检察官的待遇得到了保障,且前景相对较好。但是,随着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分类管理的进一步深入,随着国家“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的稳步推进,原本就不太明朗的“职业保障”变得更加模糊。
一是能否保证各类人员待遇上的大体均衡。检察工作除了司法办案外,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等方面也都非常重要。而且,在工作量、工作质效、工作辛苦程度上,业务工作和综合工作难分伯仲。所以,人员、岗位的分类相对简便易行,待遇上的分类就比较难,遭遇阻力也比较大。如果不能将各类人员的收入待遇控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差距范围内,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核心的分类管理是否能真正得到拥护并取得实效,将是一个需要重新审视的问题。
二是能否给年轻干警预留足够的晋升空间。基层院有大量法律专业毕业、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暂未取得检察官资格的年轻干警,从目前的改革试点方案来看,这些年轻干警有很大一部分将转为司法辅助人员。目前,不少基层院的检察官比例都在30%以上,“消化存量尚需较长时间”,年轻的司法辅助人员想要晋升为检察官,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方面,没有司法辅助人员的勤勉尽职,分类管理就会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在长期看不到晋升希望的情况下,谁也无法保证年轻干警安心于辅助工作。
三是如何保证检察官的待遇高于一般公务员。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司法官员隶属于公务员序列,司法工作与党领导下的其他工作也没有本质差别。所以,检察官等司法官员的待遇高于一般公务员,在理论合理性、现实必要性上均受到较多质疑。在实践操作上,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掌握在其他机关手中,要提高司法官员的待遇,必须争取其他机关的理解和支持。这种“理解和支持”,如果无法形成规范机制,“检察官的待遇高于一般公务员”的制度设置极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有干警(包括检察官)更倾向于担任行政人员,“既不用承担严格的办案责任,待遇也不算差”。
(作者供职于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