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在长春召开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要全面正确把握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对检察监督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监督工作。”521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表示。

    曹建明指出,198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014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随着修改后行政诉讼法今年51日正式实施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各项重大部署的逐步落实,行政检察工作的内涵外延正在发生重要变化。

    为此,曹建明要求从四个方面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一是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方式,全面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在加强对生效裁判监督的同时,加强对诉讼程序、审判人员违法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二是努力提高行政诉讼监督质量和效率,重点加强对再审维持原判案件的质量评查,重视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三是以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四是重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中的基础作用,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程序违法、执行监督的检察建议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