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7000万元国家赔偿
湖南省株洲中院“违法”解除财产保全查封
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救济途径,既然法院裁判依据是法律,那么其必然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湖南省株洲中院针对一起债权纠纷,作出的解除财产保全查封裁定,阻断了债权人的司法救济途径。这样的裁定,于债权人,其债权难以实现;于整个社会,社会公平难以体现。
这些年,湖南永州人秦昕四处躲债,有家不能回。3000多万元的债权,随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失去了最后的救济途径。债权人秦昕欲哭无泪,而在秦昕身后,也有众多的投资人索要投资款。“连春节都不敢回家,这些年就是这样的状态。”秦昕无奈表示。
已经用尽了所有的司法救济途径之后,秦昕的债权难以实现,万般无奈之下,2015年1月20日,他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7000万元的诉状。
2015年2月13日,株洲市中院给秦昕送达一份告知书,告知他法院已经受理了他提起的国家赔偿一案。
4月10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给秦昕发了一份通知书,“关于你举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10日决定受理。”
曙光乍现,但最终债权何时能够实现,“还真不敢想,希望能快一点。”秦昕说。
股权易手
2006年,秦昕委托王倍等人投资株洲一宗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先后共投入3362多万元。
2008年10月24日,原湖南隆庆置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庆公司)因解散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股东王倍、王小明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健乐达成民事调解,约定:一、康健乐同意以人民币5700万元及湖南隆庆公司项目后期利润部分人民币400万元的价格收购王倍、王小明所持有的湖南隆庆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及王倍、王小明对湖南隆庆公司项目的全部投资;二、经各方协商同意,康健乐同意按下列时间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项目投资款:(1)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王倍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项目投资款700万元;(2)在2009年3月20日前支付750万元;(3)在2010年3月20日前支付1775.8万元;(4)在湖南隆庆公司“株洲金冠国际广场”项目有利润的前提下,在利润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第三人王倍支付溢价款人民币246.2万元。康健乐共计以3472万元收购隆庆公司股东王倍(即申诉人委托王倍持有的全部股份)所持的70%股权及项目投资款,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延迟履行违约金为200万元及担保方式。调解书在最后还特别载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达成以后,虽经债权方多次催讨,但康健乐仅仅偿还了部分欠款利息,欠款本金没有丝毫偿还。于是,2009年7月28日,又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增至6500万,几个股东做了重新分配。对还款期限做了重新规定,约定若违约,按照每天千分之一赔偿。康健乐将此股权质押,并由金冠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康健乐受让该股份以后,2010年已经将该房地产项目建成,总建筑面积达6万多平方米,总价值达7亿余元,销售出去的建筑面积已经达到23%以上,销售金额达2亿余元。但经王倍等人多次催收,康健乐及其控股的金冠公司拒不偿还。
2011年2月14日,王倍与秦昕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转让给康健乐股权所形成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秦昕。2011年2月24日,王倍向康健乐、金冠公司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011年2月25日,康健乐、金冠公司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财产保全
2011年3月5日,秦昕依据之前王倍与康健乐签订的《收购协议书》约定,向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3月23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康健乐给付申请人3362万元及违约金1035.966万元,第三人株洲金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冻结株洲金冠公司银行存款4500万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康健乐提出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应康健乐及金冠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12月1日,由永州市中院主持,康健乐、株洲金冠公司与秦昕就该案的财产保全达成协议:康健乐、株洲金冠公司提供株洲金冠服饰文化传媒大楼靠人民路塔楼的第8、9、10、11、12层和靠建设路塔楼的第8、9、10、11层房产用于本案的财产保全。将一审裁定可能超价值冻结的财产予以解冻。永州市中院依据双方达成的《财产保全协议》,作出了(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77号《民事裁定书》。
至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没想到,仅仅执行200万元之后,康健乐不服永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省高院再审,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永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但没有撤销两级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移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来到株洲市中院重新审理,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我们早就知道,康健乐与该院领导的关系很好。”秦昕说。
解除查封
2012年4月18日,康健乐及金冠公司再一次以原财产保全超过价值为名向株洲市中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2012年4月19日,株洲市中院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组成合议庭。
孰料第二天,即2012年4月20日株洲市中院即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永州市中院的上述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将康健乐与秦昕主动达成《关于财产保全的协议》予以解除,2012年4月27日,株洲县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2012年4月28日,株洲市中院将《民事裁定书》送达康健乐及金冠公司。而2012年5月3日,株洲市中院才通过特快专递将4月19日上述法律文书寄送给秦昕,秦昕于5月7日收到。蹊跷的是,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却没有一并寄送给秦昕。
2012年5月24日,康健乐及金冠公司将已经解除了财产保全冻结的株洲金冠服饰文化传媒大楼全部抵押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12年6月7日、8月9日,秦昕先后两次就康健乐及金冠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冻结措施的申请向株洲中院异议。
秦昕在异议书中明确提出,株洲县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诉讼保全资格,只有注册资本5000万元、而对外担保已经有上亿元,没有在法院存入一分钱保证金,没有担保能力对秦的4500万元诉讼标的进行担保,株洲市中院对两次异议均没有任何回复。
“株洲市中院这一裁定不仅程序倒置,而且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108条、110条的规定;不仅有意隐瞒解除冻结的事实不让秦昕知道,根本不征得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同意,而且明显增加了秦昕的财产保全风险,致使秦昕的债权追偿受到严重威胁和损害。”秦昕的代理人、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良如是说。
对秦昕更为不利的是,将康健乐与秦昕主动达成《关于财产保全的协议》予以解除,意味着对此前用于财产保全的建筑物的查封予以解除。旋即,2012年5月24日,康健乐将该建筑物抵押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驻长沙办事处,抵押面积为5.4万平方米,抵押的债权为1.9亿元。“至此,我们失去了在追偿金冠公司财产中的第一顺序优先受偿权。”梁良说。
经梁良律师调查了解,株洲县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株洲县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诉讼保全担保资格。二是该公司没有担保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8月13日,康健乐又在株洲市芦淞区法院起诉秦昕和王倍,请求法院认定王倍和秦昕的债权转让无效。“这一诉讼是在株洲市中院已经通知应诉开庭的情况下恶意挑起的,他的诉讼请求完全可以在株洲市中院诉讼审理中提出来,康健乐另行起诉同一债权纠纷没有任何理由,完全违反了‘一事二诉’的法律规定。”梁良说。
山穷水尽
无奈的秦昕走上了上访之路,湖南省高院撤销对株洲中院的指定管辖,指定湘潭市中院管辖。案件又重新走了一个轮回。
2013年10月10日,湘潭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康健乐在十五日内给付秦昕人民币3362万元及其约定的利息。双方均不服判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4年4月13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湘潭市中院对康健乐及其控股的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秦昕债务本金3362万元的判决,并判令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4倍支付债务利息,如果在15天之内不予主动履行偿还债务义务,超过15天部分加倍偿还债务利息。据此判决计算利息到截稿之日止,康健乐及其控股的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秦昕的债务达7800余万元。
但是,对于株洲中院“解除查封”侵犯秦昕诉讼权益的这一错误裁定,两审法院的判决均未涉及如何纠正,案件重新回到执行程序。2014年10月11日,湘潭市中院在调查金冠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载明:因保证人株洲县万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2年4月27日自愿为株洲金冠公司提供担保,株洲中院据此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株洲金冠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致使申请人秦昕的债权无法实现。裁定保证人株洲县万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秦昕清偿债务4500万元。
2014年11月5日,湘潭市中院又下发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保证人湖南东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收入。
遗憾的是,经湘潭市中院调查,担保公司也完全无担保能力来清偿债务。鉴于上述情况,湘潭中院于2014年11月21日下达了(2014)潭中执字第58-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对秦昕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的执行。致使秦昕胜诉的案件标的7800余万元不能得到执行。
“看似最终赢得了诉讼,但是,到现在不仅收不到一分钱,而且经历了长达4年的诉讼煎熬,垫付了几百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和执行费。”秦昕说。
2015年3月11日,记者多次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何院长发信息打电话,要求对此案进行采访,但未有回音。
株洲中院一名知内情的法官对记者说:2012年4月23日,合议庭合议,一致意见,解除对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秦昕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提出异议。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5日合议,一致意见:解除保全并无不当,秦昕的异议不能成立。
记者多方联系株洲中院院长何剑,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发送给他的短信也始终未见回复。
万般无奈之下,秦昕唯一能做的就是,向株洲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而最终结果如何,“不知道,不乐观,但我必须全力以赴。现全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株洲中院的渎职行为,导致我巨额的债权无法收回,他们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秦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