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2号嫌犯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59日下午,潜逃新加坡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检察机关随即向其宣读了上饶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并交付执行。这是中新双方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开展追逃追赃合作的成功案例,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首个成功的国际执法合作案件,也是我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李华波,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1256/2-2011,涉嫌贪污公款9400万元,20111月潜逃至新加坡。201533日,经江西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被其转移到新加坡的2900多万元公款,均系违法所得,应依法没收。

    李华波案发生后,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高度重视,组织检察、外交、公安等部门立即启动了追逃追赃工作,多部门组成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进行磋商,两国在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司法执法合作。中方向新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提供有力证据,由新方冻结了李华波涉案资产,对李华波实行了逮捕、起诉,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判处其15个月有期徒刑,并在李华波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当天将其遣返回国,检察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侦查。

据了解, 李华波归案后,检察机关将依法对其讯问,进一步完善证据,侦查终结后依法对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