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狼图腾》著作权案开审

     427日下午1350分,在北京海淀法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就影视作品《狼图腾》的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诉称,原告系知名影视作品《狼图腾》的著作权人,依法独占性享有前述影视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部著作权。201529日,原告委托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就涉案影片的权属及公映信息以律师函的形式告知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并在前述律师函中明确告知被告在公映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涉案影片。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所有并经营的优酷网上非法传播涉案影视作品,提供该影视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被告上述侵权持续期间,涉案影片正处于全国院线公映热档,给原告票房收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且涉案影片公映前原告已发函告知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涉案影片,由此可见被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权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2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整。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