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辞职的“紧箍咒”
在常人的眼中,进入公务员编制序列,走上国家机关的工作岗位,就如同捧上了“铁饭碗”,坐上了“太平椅”。
然而,一些想要离开体制的公务员,却碰到了“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尴尬局面,这是我国人事管理中较为传统的弊端之一。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满足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依照个人的择业意志,解除与工作单位的工作关系,辞去相应的职务。然而,近年来不断增加的优秀公务员流失,让很多机关做出了一系列举措,阻止公务员辞职。
这些限制离职的“紧箍咒”,一方面控制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流动,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公务员自主择业的自由。
通过“利弊分析”来挽留
张斌曾是某中央国家机关的科级干部,由于长期从事单调乏味的文职工作,且晋升途径并不明朗,他在5年前曾经向单位提出辞职请求。然而,人事处领导的一番“促膝长谈”打消了他当时辞职的念头。
由于公务员体制的福利与普通公民的社会保险没有对接途径,辞职意味着一切要重新开始。单位人事处主任告诉张斌,以他的年龄,即使再缴纳20年的社会保险,从企业退休后的待遇也会比从体制内少一半还多。
与此同时,在机关单位能够享受的医疗、住房福利也会就此中断。而且作为干部,他在未来三年内不得从事与自己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这让张斌在思考再就业的方向上犯了难。
“当时正处在房价的泡沫期,一想到高昂的商品房价,我顿时就退缩了不少。”张斌说,“人事处主任还告诉我,长期在体制内工作,作风习惯也无法适应社会的要求,他举了很多例子,告诉我很多他认识的干部从机关辞职后,都过得并不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斌发现公务员的体制红利对他越来越没有吸引力,而他曾经的下属在辞官下海之后生活越发富足,再一次拨动了张斌离开体制展翅高飞的心弦。
在科长的位子上又坚持了4年之后,2014年,张斌终于下定决心离开这个他已经为之工作了20年的机关。
现在的他,在一家私营企业从事策划工作。他告诉记者,现在的生活状态相比之前并没有人事处主任说的那样不适应,而且新的工作带来的新鲜感和挑战感,让他感觉到自己的人生有了新的追求和目标,整个人的生活状态相较之前有了彻底的改善。
通过硬性规定来要求
由于公务员的聘任与退出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运行,在2006年和2009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来规范公务员的辞职行为。
在以上两部法律法规中,“不得辞去公职”的规定有五条: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然而,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辞职的要求以外,部分机关单位也会自己设置不能辞职的门槛。
4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下发了一则《关于辞去公职的有关要求》的通知,引发了舆论的关注。通知除了重申公务员法中不得辞职的相关规定以外,还设置了一些额外的附加条件。
该院对担任中层管理的领导、享受公租房福利、解决配偶北京户口、协调安排子女就学等在编人员做出了延长五年服务期限的要求,并将受理申请辞职的时间规定为每年的6月10日-6月25日、12月10日-12月25日,共30天时间。
文件还规定,因辞职出现违反纪律情形的,视情形给予开除等处分。根据公务员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开除过公职的,不得再被录用为公务员,也不能获得律师执照。
据记者了解,出台这样的规定并非西城区法院首开先例,此前通州、大兴、顺义等法院已经有过类似的相关规定或者口头传达的精神,只是相比西城法院的“强硬要求”柔和得多。
在一些公务员看来,似乎有些不合情理,单位根本没有权力单方面延长服务期,或者限制辞职提出的时间。文件还规定,出台之前出现上述情形的,同样适用延长服务期限的要求,更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精神。
山东法官刘建国也说出了部分法官对法院的理解: “该文件与公务员法中的规定并不冲突,只不过是结合法院实际,进而做出的具体安排。如果仔细审视基层法院的现状,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不过是一种正常现象而已。”只是,这样的观点从法官口中说出,多少显得有些无奈。
通过行政审批来限制
除了“动之以情”“定之以法”,有些单位还采取程序化手段来对辞职加以限制。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某区县法院的一名法官提出了辞职申请,然而“辞职报告交一次,就被撕一次”,法官所在庭的庭长将辞职报告压下,并不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审批,以至于拖延了一年多时间,法官的辞职报告仍然没有上交,无法正常通过流程完成辞职审批。
这名法官十分苦恼,找到同为法官的朋友倾诉寻求建议,朋友开玩笑地说:“那你就去告你的单位行政不作为吧。”
要法官告自己所在的法院?听起来有些荒唐,但是正是因为一些法院荒唐的行为,造成了法官与法院之间产生了隔阂,甚至是矛盾。
北京市城区某法院曾有法官在服务期未满期间考上最高法院和中纪委的例子,尽管笔试、面试、政审都过了,但原单位并不同意法官离职,结果法官不仅没有能够如愿到新单位工作,还被原法院全院通报批评。
“真想走的人,法院也是拦不住的。听说有的法院开始卡着不让走,法官就到纪委举报法院的某些事,后来就不敢卡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介绍说,在辞职问题上,法院与法官的关系非常紧张,已经是一种近乎普遍的状况了。
有学者认为,一味封堵公务员离职退出的路径,会引发不小的副作用:一方面,公务员的合理有序流动本身也是其新陈代谢的基本需要,也是优化队伍结构、拓宽吸引优秀人才渠道的基本途径;另一方面,若公务员被身份或职位的僵化过度束缚,容易沾染职业官僚的沉沉暮气,既不利于增强政府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也不利于公务员个人的职业规划与价值实现。
针对公务员辞职遇到的各种限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事科学院原院长吴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务员的离职首先是公务员法赋予公务员的正当权利。”吴江认为,在不牺牲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代价的底线下,应当鼓励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自由流动。
“辞职获批,虽然有点旷日持久,且法定程序尚未走完,不过木已成舟,可以长长地舒口气了,吁……”浙江温州平阳县副县长周慧在辞职感言开头,就长长地舒了一口气,经过长达两个多于的申请审批,走过了舆论的风头浪尖,他终于完成了自己辞职的心愿。然而,辞职过程中遇到的艰辛与苦涩,也许只有他自己能够知晓。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应被访者要求,文中张斌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