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土部:建立部级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5月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两类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国土资源部《通知》提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依法享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各项行政权力纳入法治化管理,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要注重权利保护,将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保障农民权益出发,切实规范征地程序,全面推进国土资源政务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严禁规范性文件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此外,《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规范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纠正对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上的偏差,切实解决机构不健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案件审理干扰多、纠错难、执行难的问题。要督促被申请人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义务,逾期答复的,应当依法撤销;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在共同被告案件中,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对行政行为进行答辩和应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负责对复议决定进行答辩和应诉;复议机关决定改变行政行为引起诉讼的,复议机构负责对复议决定进行答辩和应诉,相关业务机构协助办理;直接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业务机构负责答辩和应诉,复议机构协助办理。
而为了配合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通知》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该部机关率先建立并实施国土资源部负责人或者司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同时,国土资源部要求,对于两类案件: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制机构认为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同时,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要将行政应诉相关情况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指标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