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卞建林:司法官员员额制之后涨工资是必然趋势
近日,我国司法改革的脚步并不平静。
尤其是,4月12日上海市正式公布司法机关员额制改革方案之后。
据该改革方案内容显示,方案试行后上海地区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将比普通公务员薪酬高43%。
方案一经公布,在社会中引起了十分激烈的争议。
一方面,法检的工作人员表示十分支持;另一方面,许多政府公务员表示不理解。许多公务员通过网络、报纸、微博等各种渠道发声,认为此改革方案不公平。
他们表示,公务员的工作也十分辛苦,为何仅仅给司法官员涨工资。
其中,也不乏警察对此表示出不满,有些警察认为,在和平时期,警察的任务最重、执行任务最危险,应该拿高薪。
针对以上各种不同声音,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了多年从事司法改革研究的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
涨工资的仅仅是少部分
记者:您对本次上海市法检机关的工资调整持什么样的态度?认为这样的改革有无必要?
卞建林:我认为,这样的改革十分有必要,是符合历史潮流的。
首先,我要强调并说明的是本轮上海对于法官检察官提薪,并不是指全部广义上的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而是进入员额内的狭义上的法官检察官的概念。
根据上海方面公布的数据显示,也就是说社会中广泛强调的43%幅度的提薪在上海法官检察官的群体内仅仅分别占到27.7%与29.9%,并不是指全部的法检工作人员。
根据新的司法改革方案,已经明确把法检机关的工作人员分为3类:一类是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第二类是司法辅助人员比如书记员、助理审判员等,第三类是司法行政人员比如平时仅负责后勤行政类的工作人员。43%涨工资仅仅涉及第一类,即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
记者:据您多年从事研究司法改革的经验来看,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可以拿如此高薪?
卞建林:简单来说,我认为两个词就可以概括:地位、责任。
据我所知,在一些西方发达的法治国家,司法官员的地位高、工资待遇高应该是一个惯例。因为这部分人应该属于社会中的管理精英,按照惯例许多国家为了保障法律的崇高地位,都会给予司法官员高薪而维护他们的形象。
另外就是责任,本轮的司法机关工资改革与司法案件责任制是相挂钩的。比如说法官,一旦有了员额涨了工资,他也一样对于其所审判的案件要终身负责的,一旦发现冤假错案无论何时都要追究责任的。
此外,大家也要正确理解司法机关与政府机关的公务性质问题。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是个人负责制的,而大部分政府机关是施行首长负责制的。从制度的本质上来说,就决定了两者身上所担当的责任与风险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比如说,法官对于案件审判的责任是完全归责于其个人。而政府公务员所从事的管理行为是由其首长负责,最终出了问题应该是由政府首长负责的。公务员的行为仅仅是公务行为,是服从首长指示的一种执行动作。这两种工作性质是不同的。
此外,从法检系统来说,施行员额制之后,其实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的人数还是相对较少的,也就是说他们的工作量会随之大幅度提高,工作量加大、责任同样也随之增加,被追责的风险也会提高。从我国施行的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上来看,提薪也是顺理成章的。
另外,我专门进行过测算,在施行员额制之后,每个法官检察官的办案量会平均增加3倍左右,而本轮改革提薪幅度也仅仅是43%,这样的幅度可以说并不大。
打破司法机关“大锅饭”
记者:您提出随着本轮改革,法官检察官的工作量也会随之加大,那么对于本身就处于案件压力比较大的北上广地区的司法机关来说,如何保障案件质量?这是不是又成了一个新的问题?
卞建林:我认为恰恰相反。
首先,施行员额制之后,许多法官就会专注于案件审理的本质工作上。因为在改革之前,有许多庭长、院长都从事着行政管理的岗位,也就是说在改革之前有许多法官是不从事审判工作的,或者说很少从事审判工作。
而本轮改革之后,在员额内的法官可以彻底从行政管理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专注于审判,回归于法官的工作本质。这也是司法改革中去“行政化”的一个重要手段。
另外,就是要打破司法机关“大锅饭”的局面,要让有能力的人员从事法官检察官的岗位。
一是改革之后,法官检察官要通过遴选,通过竞争上岗来选拔,这样可以保证司法人员的办案素质,提高我国司法官员的形象。
二是长久以来,我国都有着“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情况存在,在施行员额制之后这样的局面会得到改善。在施行员额制之后,合议庭的每一个法官都要对案件终身负责,就会督促他们对于案件要保持高度的认真与负责的态度。
“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
局面将得到改善
记者:按照您所说,长久以来,饱受争议的审委会对于案件干预的问题也会得到改善?
卞建林:可以这么说。
审委会制度,从我国的司法制度历史来看是存在合理性的,但是在个别问题上,它是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案件审判的干预有些时候会太多。
目前,按照中央的决策,审委会还会继续存在,这样的机构确实是有利于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稳定。但是,审委会的职能必须得到转变。
转变主要应该在两方面,一是议事,二是议案。
以后审委会在议事方面,也就是审判的重心以及审判的原则应该加强,这样能保证法官对于法律理解的统一性。比如,最高院的审委会制定形式政策、司法解释、确定指导性案例,就是议事。
而在议案的层面,一定要逐渐弱化,即使要议案,方式、程序也要改变,不能采取开会的方式。
我认为,应该主要采取两个形式,一是到合议庭里去,就是说审委会直接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审委会成员都要对案件负责。
二是在案件审理中,只能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说明,不能针对案件本身进行讨论。
总之,我认为,司法裁判在依法治国中起的作用,表现形式是把案子办好,通过办出高质量的案件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通过办案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
将提高司法官员入门门槛
记者:自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重大理论以来,社会各界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视也提到一个高度,尤其是本轮改革提出司法机关提薪的概念,对有愿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也是一针强心剂,这对我国司法改革包括未来的司法职业化是不是一个利好消息?您作为一位专业从事法律教育的专家,对我国未来的司法官员职业培养有什么样的建议与期待?
卞建林:的确,自从依法治国理论提出以来,我国对于司法职业化的培养提到了一个空前高度。但是,对于司法官员本身来说,我们还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是,司法官员本身的培养对于任何社会来说都是一个高成本的投入。对于一个从事法律的人来说,首先要经历4年本科的学习,毕业后参加司法考试,你才拥有了司法工作的入门资格。加之,未来我们实行员额制之后,司法官员的选拔比例是固定的,总的来说是十分稀少的,这必将付出极大的心血。其实这也是司法官员待遇为何应该提高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在成为司法官员前,每个人包括社会都要投入极大的成本。
另外,我们应该把法律职业教育从原来的大众化教育转化为精英教育。
目前,我国高校中有700多家法学院,一些法学院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为零,这与法律职业教育本身是不相称的。
法律职业教育本身应该就是一种精英教育,应该是一种少数人从事的职业活动,而不是简单的法律知识普及。
因此,我建议,法律职业教育如果可能的话,应该回归到法律实践本身。比如,法律课程可以与司法考试挂钩,平时成绩好的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获得司法职业的资格,这些在西方国家其实都早已实践,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总之,司法职业化的改革肯定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一定是应该循序渐进,按照我国国情一步步进行的一项工作。
司法官员高地位、高待遇、高全责的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化法治化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