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建”厂房被拆之争
厂房被认定为“违建”,在多次下达拆除通知后,镇政府采取强拆措施拆除房屋。当事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通知被撤销。
4月17日,翟清锋拿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在顺义区南法信镇焦各庄内一片被拆除的废墟前久久站立,“我打赢了官司,但却没有保住工厂,现在虽然行政复议胜诉,可又有啥意义。”
厂房被拆
今年37岁的翟清锋从河南行乞来到北京,在一位好心人的收留下,落脚在北京市顺义区开始打拼。经过多年的努力,2004年,翟清锋与他人签订了位于南法信镇焦各庄村西侧一片约5亩的土地和地上1500平方米房屋使用权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至2018年5月27日。土地租赁以后,翟清锋在此开办了工厂,因生产需要加盖了厂房。
2013年12月,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政府在土地巡查时发现翟清锋承租土地有施工行为,遂于当月20日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书,要求把涉案土地上在建的2300平方米建筑物停止施工,恢复土地原貌。2014年6月10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关于翟清锋所建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认定涉案土地上翟清锋所建建筑面积为4820平方米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4年6月15日,南法信镇政府再次下达关于2300平方米建筑物停止施工的通知书。2014年9月23日,南法信镇政府认为翟清锋所建房屋属于违建,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当月26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组织强制拆除。
对簿公堂
2014年9月28日,翟清锋不服南法信镇政府作出的[2014]第1号限期拆除通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顺义区南法信镇政府成为被申请人,申请被受理。
10月14日,南法信镇镇长徐志国带领拆迁队对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
2014年12月24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下发的顺政复字[2014]89号决定书载明,申请人翟清锋称,为响应党的号召,发展地方经济,翟清锋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厂房,成立北京锋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翟清锋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上述两家公司还在经营。2014年9月23日,南法信镇人民政府作出[2014]第1号拆除通知,告知翟清锋要拆除上述厂房。翟清锋认为涉案建筑物是2002年建设的厂房,而南法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该法于2008年1月1日才实施,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镇政府无权进行处罚。申请人多次找南法信镇人民政府,且2014年8月4日向南法信镇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房屋缺少的书面手续以及如何办理,但南法信镇人民政府一直未予答复。
2014年9月23日,申请人收到北京市顺义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后,向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住户腾退房屋,并按通知要求不让住人。
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请求撤销该通知。
南法信镇人民政府辩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2013年12月,南法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发现,辖区内焦各庄村大队西侧有建设行为发生,现场施工人员均未能出示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手续,初步调查系违法建设行为,被申请人立即责令停工,并送达书面责令停工通知。后经过进一步查明,涉案土地系他人租赁,实际建设人为翟清锋,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从2013年12月发现的2300平方米,逐渐建设形成4820平方米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还辩称,被申请人作出通知适用法律正确,2013年,申请人出租违法建筑牟利,被申请人认真学习并遵照“顺义区集中整治(群租)违法建设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适用法律正确。该通知符合法定程序。在作出通知前,就申请人所建房屋规划审批情况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询证,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并依法告知作出通知的理由及依据,同时进行现场勘查并登记在册。在申请人未依法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形下,被申请人依法其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最终经审理查明后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顺义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期规划区内在集体土地上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物作出违法建设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限期拆除通知认定的4820平方米违法建筑物中,有部分建筑物系申请人承租使用涉案土地之前就已经存在,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能够证明此建筑物系申请人所建的证据。1998年5月至2004年5月1日涉案土地的使用情况及地上建筑物情况被申请人亦未能查清,被申请人在没有查清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就将涉案建筑物认定申请人所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第1号限期拆除通知。
问题之争
翟清锋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在拆除的过程中,有许多工人未来得及穿衣服就被轰了出来,其中杨志剁、杨基柱等几人被殴打,厂内的办公家具、生产设备、材料等还未来得及搬运,就被倒塌的房屋掩埋。翟清锋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告知警察就在现场。
南法信镇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说,在对翟清锋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的过程中,镇政府文明执法,没有发生翟清锋反映的所谓“殴打员工、打砸车辆、强制掩埋其财产、设备”的情况。
相关负责人还介绍,翟清锋所建房屋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其违法建设行为产生的建筑物于2014年7月10日被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顺义分局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顺政复字〔2014〕89号)对翟清锋违法建设面积提出意见的同时进一步确认了其违法建设的事实。
翟清锋违法建设行为,影响恶劣,群众多次对其利用违建群租牟利进行举报。自2013年12月以来,镇政府多次下达责令停工通知,要求恢复土地原貌,但翟清锋未听劝阻,继续施工。
2014年,翟清锋所建房屋被列为顺义区挂账重点违法建设,镇政府在责令翟清锋自行拆除无果的情况下,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违法建筑物进行了拆除。
相关负责人还说,我国现行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诸多权利救济的途径,南法信镇亦会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解决争议,翟清锋可自主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律师说法
“我虽然胜诉了,但我的房子已经被拆除,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在行政复议期间,他们能否拆除我的厂房?”翟清锋不解。
针对翟清锋案件,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王珩称,针对此类案件,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规定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的原则。
鉴于本案中,已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第1号限期拆除通知。当事人翟清锋可另行提起诉讼申请,申请南法信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要求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