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第一案 首提“诚信诉讼”

索赔金额高达1.8亿余元,一起私企产权案因被法律界人士认为“具有最高级别保护私有财产社科民情关注度”而备受关注。然而,这场民告官的官司还是遭遇了种种阻力。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再申诉……16年的诉讼之后,该案又重新进入程序之中。

这次普通市民与民政局再次对簿公堂,“诚信诉讼”引爆舆论热点。这是司法改革新规出台之后,出现的首例巨额附加伤害索赔……

 

420日上午10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2法庭,法槌声响过,被媒体誉为“民告官第一案”的侯瑞昌诉北京市民政局非法侵占个人财产一案二审第二次开庭。法庭继续对众多涉案证据进行核实认定,此前410日,该案已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这起私企产权案在经历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再申诉长达16年的诉讼之后,于201412月由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赔偿侯瑞昌500万元。对此结果,双方均提出上诉。而随着时间推移,算上私企资产、可得利益损失、诉讼成本及精神损失费等,侯瑞昌的索赔金额也升至高达1.8亿余元。

据了解,该案“历经中国之可能所有法律途径”,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却始终无解。直到2014年经最高院过问后才重现生机。一起简单的民事官司何以历经多年,已63岁的侯瑞昌认为恶意缠诉是对司法资源的最大浪费。法庭上,他当庭要求律师宣誓,诚信诉讼。

  

草根创业被“国有”

  

侯瑞昌是中国最早一批草根创业者之一。1988年,其创立私企“侯瑞昌工程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私营企业要办理营业执照,必须寻找一个正局级的单位。

果然,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北京市建委答复说只给公有制局级单位办理建筑公司、市政公司资质证书,不够局级不能办,私营企业更不给办。

经朋友介绍,北京市民政局成为侯瑞昌可选择横向联合的4个目标之一。

19883月,侯瑞昌与北京市民政局签订横向联合双方口头约定,“之所以选择北京市民政局,我当时认为其是政府机构,比较可靠。但没想到最后是这样的结果。”侯瑞昌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此后,由民政局建设处负责办理市政公司营业执照,侯瑞昌每年交联营管理费。后因办理施工类公司执照困难,其工程队暂时使用了建设处下属建安公司的第四工程处(简称“四处”)名义,但独立经营。

期间,侯瑞昌除向家里每月交400元外,其余收入全部用于企业滚动投入。在侯瑞昌经营管理之下,他利用自己研发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方法,使企业每年产值利税翻一番,至1995年侯瑞昌净资产发展到1543.43万元。

1994年,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发文:今后非专业市政公司不得承接市政工程。企业在发展壮大,正当这个在夹缝中生存的私营企业就要结束挂靠之时,19958月,建设处的新任领导宣布免除侯瑞昌的“四处”主任职务,称“四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1999年,侯瑞昌随后开始了漫长的诉讼生涯。期间,民政局、建设处拒绝了三级法院多次的调解建议,也未与侯瑞昌进行过任何沟通。

2001年,江平、王家福、应松年、王利明、梁慧星等五大法学泰斗曾就该案召开联席研讨、论证,并联名向法院提交了《专家法律建议函》,指明该案应依照《合同法》,依照横向联合协议约定、依照“谁投资谁所有”的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这场民告官的官司还是遭遇了种种阻力。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再申诉……16年的诉讼之后,该案才重新进入程序之中。此时,侯瑞昌身心疲惫,已过了花甲之年。

  

判决书引发争议

  

201412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民政局一方对侯瑞昌单方撕毁协议,不用依法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民政局一方承担全部诉讼费、赔偿侯瑞昌500万元,侯瑞昌私人全额投资创建的横向联合体资产,包括其私人全资购买的现居住宅房产权,全部判归北京民政局国有。

侯瑞昌认为北京市二中院判决书至少认定了三大事实:其一,他是私企创业者,不具有国家干部、公职人员身份,不属于调入北京民政局系统的干部;其二,1988年,侯瑞昌与北京民政局建设处确系订立了横向联合组建市政公司的协议,协议权利义务约定明确,该协议已实际履行7年半,侯瑞昌已优质履约、已超额交纳了横向联合管理费;其三,该横向联合体的全部投资是由侯瑞昌个人所投入,并一直是由侯瑞昌领导、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成果卓著。民政局一方没投资。 

但判决书在认定三大事实的情况下,却将诉争企业所有财产判予民政局一方,使民政局依据判决拥有了可将侯瑞昌一家轰出自己花钱购入的现住宅的权力。侯瑞昌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判决。

北京市民政局也提出上诉,他们在上诉状中否认一审认定事实,认为赔偿侯瑞昌500万元且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不合理,并坚持侯瑞昌属于国家干部身份且诉争产权非侯瑞昌投资、侯瑞昌与建设处不存在横向经济联合关系等诉争论点。

值得一提的是,诉讼期间,2011年民政局将侯瑞昌所居住一处争议房子卖给他人。北京市高院法官在庭审时也提醒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需在法院同意情况下才能卖房。

  

揭秘企业“四处”

法庭上,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下称建设处)代理人称,侯瑞昌是1988年通过正式的手续调入建设处下属建安公司的,其身份是国家干部,与建设处是隶属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不可能进行横向联合。对侯瑞昌的任免,都是有正式文件下发,侯瑞昌是按照正式干部调入,而不是暂存档案。

“四处”是建设处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建安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其成立后,建安公司调派员工任“四处”主要管理人员,其中包括侯瑞昌。

建设处的代理人称,根本不存在横向联合的口头协议,这也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四处”资产是国有资产,恳请法院依法驳回侯瑞昌的诉讼请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建设处代理人答辩中所称“四处”说法,侯瑞昌当庭表示异议,他认为有误导公众、偷换概念之嫌,“四处”的叫法易给人留下是国有企业的印象,应该称之为诉争企业,即暂借“四处”名义的侯瑞昌工程队,并不是建安公司所有的国企内设机构。

侯瑞昌解释说,在当时的条件下,所谓的“四处”实际上就是一个戴在其工程队上的“红帽子”而已,是私企挂靠在国有性质的民政局下属机构“四处”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民营经济实体。

对于这个诉争企业,侯瑞昌表示完全是其个人投资,并向法庭提供证据,建设处和民政局从未投资。

不过,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代理人表示,民政局对“四处”虽没有过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但民政建安公司的资质和商业信誉以及为“四处”借款和筹措资金,这些都为“四处”合法经营和资金运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同时也给其带来了较高的经济利益和责任保障,这才是“四处”发展壮大的真正原因。他认为法庭也应该把“四处”资产形成真正的原因作为法庭调查的焦点。

  

首提诚信诉讼问题

虽然该案案发19年,诉讼已16年。但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二审开庭,在对事实的认定上双方仍存巨大差异。

鉴于双方对证据有效性和前审结果的认定分歧较大,当日审理也一波三折。庭审中,侯瑞昌多次强调对方有虚假和恶意诉讼行为,因此要求暂停证据核实。侯瑞昌还向法庭提出诚信诉讼建议动议,希望当庭宣读对方的非诚信诉讼事实和证据,并请北京市高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通报该律师非诚信诉讼和恶意缠诉的违法行为。

“诉讼双方都应珍惜司法资源、敬畏法律、尊敬法庭法官,并都应承诺庭上不撒谎,以利法官做出公正、高效、权威的判决。”侯瑞昌说。

就诉讼诚信问题,在1.8亿余元索赔金额的基础上,侯瑞昌又按照每年10万元前后共16年总计160万元的标准,另行提出索赔附加伤害请求。至此,本案标的额度随案情审理进度也在步步攀升。

民政局建设处一方代理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并不符合法庭庭审程序。

该案审判长出于维护法庭秩序考量,宣布暂时休庭,并安排一名法官另启程序,在旁听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以谈话形式听取侯瑞昌陈述的13条理由,并建议侯世昌该索赔诉请应另行起诉。期间,民政局建设处一方代理律师选择走出法庭,未参加谈话。

谈话环节持续近20分钟后结束,法官宣布继续开庭。

法庭在对涉案证据进行核实后,双方律师陈述代理意见,并做最后陈述。至晚7时许完成全部审理程序,北京高院法官表示,该案庭审最后程序结束,双方等待通知。

据了解,根据民诉法“新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新规”,因诉讼诚信问题当事人提出索赔附加伤害的案例,本案在全国尚是首例。而如何规范当事主体的诉讼行为,也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