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中国式人民陪审员
■策划人语
“为方便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
1951年,我国颁布《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
随后,我国两次把陪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写入《宪法》,但又两次取消,前者在特殊的“文革”时期,后者在1982年《宪法》修订时。
为推动“阳光审判”“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确立了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成为我国陪审制度的第一部单行法律。
但“八二宪法”对陪审制度的取消及陪审员产生程序不规范、职权不明确、“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问题,使民间围绕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展开了激烈争论。
事实上,我国承袭大陆法系改良英美法系陪审制度而形成的参审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处理婚姻、赡养、分家析产等民事案件及医疗、知识产权等专业性强的案件中,陪审员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称,人民陪审员最低年龄提至28岁、学历改为高中,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策划人:薛应军 执行:杜涛欣 李晓健 李晓磊 薛应军 王涵 赵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