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报讯(记者刘国彬 通讯员林顺军) 为认真贯彻新《行政诉讼法》关于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落实好中央、省委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贵州省黔南法院多措并举,积极应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司法改革。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精神,当年即制定《关于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工作的通知》,基于分片区集中受理审理案件的目标,建立了两个相邻法院为一组的案件交叉受理的审判工作模式;对全州12个基层法院2年来的行政审判工作展开专项调研,进行充分准备;对全州行政案件庭审开展评查活动,进一步规范两级法院的庭审行为,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司法水平;四是借鉴其他法院的试点经验,结合州情和工作实际,经全州司法改革会议审议后,州中级法院向省高院报送了该州《关于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初设方案报告》,并得到省高院的充分肯定。
黔南州所辖12个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指一般的行政诉讼案和国家赔偿案,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涉生态环保的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由都匀市、独山县、龙里县法院集中管辖;被指定管辖的上述3个基层法院所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又在这3个法院之间进行交叉管辖,具体为都匀市法院管辖福泉市、瓮安县、独山县、龙里县、三都县的,独山县法院管辖都匀市、荔波县、平塘县的,龙里县法院管辖贵定县、惠水县、长顺县、罗甸县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