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的越洋回国之路
当引渡、遣返、劝返、异地追诉、国际协作成为中国跨国抓捕贪官的重要手段,当680名外逃官员在2014年“猎狐”行动中被抓获归案,逍遥海外的外逃贪官们的生存空间越来越逼仄,他们不得不面临这样的选择:是继续在国外过落魄的生活,还是回国服刑从新开始?
“贪饱就跑,一跑就了。”
许多外逃官员曾以为一旦逃离中国就到了天堂,但现在,海外不再是贪官的避风港。
3月28日,随着公安部派出的联合缉捕工作组将潜逃老挝的天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原局长庞顺喜、天津港保税区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安慧民成功从老挝押解回国,2015年“天网”行动拉开战幕。
利用国际协助仅仅是中国跨国抓捕贪官的手段之一,除此之外,引渡、遣返、劝返、异地追诉也是必不可少的追逃手段。作为“天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首次全球追逃的“猎狐”行动2014年共抓获680名外逃官员。
国际引渡面临诸多限制
在与中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范围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通常要求引渡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签订引渡条约或引渡协议。
2009年,特大金融诈骗案件主犯之一沈磊被成功引渡回国,也成为近年来中国警方从欧洲将外逃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的又一成功案例。
据了解,沈磊系杭州公安机关2009年5月立案侦查的一起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近1亿元人民币。沈磊畏罪潜逃后,中国警方随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
2009年6月19日,阿尔巴尼亚警方在该国机场将沈磊截获。因为中国和阿尔巴尼亚签署有引渡条约,中方随即正式向阿提出引渡请求。经阿法院判决并完成全部司法程序,阿司法部决定将沈磊从阿尔巴尼亚引渡回中国。当年10月15日,中国警方将其押解回国。
引渡条约能为境外追逃提供渠道保障。自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伊始,截至2014年9月,已与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只有澳大利亚、西班牙、葡萄牙、法国4个国家,还有约170个国家没有和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和世界上所有国家全部缔结引渡条约,即便是美国目前也只和100多个国家签署有引渡条约,要做到和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签署引渡条约难度极大。
在没有引渡条约时,该如何开展引渡合作?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曾向媒体介绍,在没有引渡条约时,一般可以援引多边公约来开展引渡合作。如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双边引渡条约尚未生效,和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3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成员,这些公约里面有引渡条款,中国可以援引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开展合作。
然而,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等。
事实上,在各种海外追逃方式中,引渡本应是最正当、最主要的追逃途径,但由于中国引渡条约签订数量少,现阶段中国海外追逃仍以遣返、劝返、异地追诉等变相引渡方式为主。
遣返、异地追诉成替代措施
政治、司法等障碍,成为中国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时经常面临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遣返、异地追诉等替代措施也就应运而生。
遣返通常是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由,将经济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
2008年8月,诈骗两单位养老保险金2425万元的邓心志被遣返回中国,成为加拿大成功遣返的首个中国外逃经济犯罪嫌犯。2011年7月,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国。
1999年4月,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有关部门组成专案组对厦门特大走私案进行调查。同年8月,赖昌星自香港潜逃加拿大,并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了难民资格申请,企图长期滞留加拿大,以逃避法律制裁。加拿大有关部门经甄别,驳回了赖昌星的难民资格申请。随后加拿大移民部启动了对赖昌星的遣返程序,并最终于当地时间2011年7月22日依法将其递解出境。
使用移民法遣返的方式时,办案部门查明外逃官员在国内的犯罪事实后,若有持无效、过期证件出逃或以假身份、假结婚等欺诈手段向国外移民等情况,有关部门可以将情况通报给外逃国的移民管理机关,促使其采取遣返、驱逐出境等方式移交犯罪嫌疑人。
据了解,中国贪官外逃问题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大半外逃官员的目的地是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及多数欧洲国家。
由于中美没有引渡条约,所以美国从中国追逃也主要是通过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中国也向美国遣返一些罪犯,这些罪犯都是由公安机关作为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居留者来遣返的。
不过可喜的是,就在2015年4月11日,美国宣布精简遣返中国贪官流程,定期包机遣返。中国已向美国提供一份追逃“优先名单”,请求美方协助追捕。中美同意,任何一方都不会为逃犯提供庇护,将努力遣返。
业内专家指出,在实践中,中国的许多逃犯为对抗遣返都大打所谓“迫害”或“酷刑”这两张牌,因此,要想把遣返非法移民变为引渡的替代措施,不但需要赢得遣返国对中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理解和认可,而且需要使遣返国对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抱有基本的信任。
异地追诉是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手段,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
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案逃犯的追逃过程中,异地追诉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是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的三任行长,在2001年案发后三人立即潜逃。中方考虑到上述人员携款外逃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美国的刑事法律,制订了境外缉捕策略:支持并且协助美国主管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当地对他们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活动。面对强大的刑事追诉压力,余振东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承认所有被指控的犯罪,并表示自愿接受遣返。
相反,许超凡和许国俊作出了既不认罪又不接受遣返的选择,分别被美国法院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并留在当地监狱服刑。
与引渡请求必须由外交部提出不同的是,采用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等方式的时候,可以由主管部门自行和国外的相应部门进行沟通。
劝返是相对高效的手段
在各种海外追逃方式中,劝返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引渡替代手段,即说服外逃人员自愿回国投案。
针对一些思乡心切的外逃贪官,劝返往往会见效。如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逃到加拿大后靠给人装修房子为生。劝返行动组的人员与他接触了近1年,经常一谈就是两三个小时。2012年8月,逃亡了7年多的高山终于对行动组成员表示,想回国与家人一起过生日。8月11日生日之前,高山回到了中国。
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面临很多限制;相比之下,劝返则更加节约司法资源。
2007年8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胡星受贿金额高达4000多万,案发后外逃,却没有被判处死刑,这主要是因为,法庭认定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胡星的自首情节,是因为其在外逃过程中接受了中国办案人员的劝返。胡星案发后潜逃新加坡。2007年2月17日,云南省公安机关专案组赶赴新加坡开展工作,在胡星居住的酒店咖啡厅与胡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说服其回国投案。最终胡星接受了专案组人员的劝说,自愿回国接受审判。
成功劝返之所以被认为更加高效,是因为对于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来说,劝返成功就意味着追逃目的已经实现;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既有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又有利于本国的秩序和安全。
此外,为了能够抓捕逃往境外的贪官,并对现在想逃往国外的贪官形成威慑力,中国与多个国家签订了追赃分享协议。协议约定,凡是其他国家帮助中国成功抓捕罪犯的,可最高获得80%分成。
在追逃海外贪官方面,除了“猎狐2014”以及与其他国家合作等举措外,经由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全球通缉外逃贪官,也被视为系中国海外反腐的一大重要举措。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红色通报,有效期是5年。期满之后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再续5年,直到抓住为止。只要犯罪嫌疑人在逃,“红色通缉令”就会一直发挥作用。
目前,该组织共有190个成员国,其“红色通缉令”被公认为是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它的通缉对象均是有关国家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
而随着中国不断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以及更为广泛的国际合作,对于外逃官员而言,无论逃到哪里,无论逃了多长时间,再想逍遥法外确实难上加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