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继承法》:至少有三处“非修不可”

    失独、电子遗产、私人财富数量增长等新问题,亟须修订现行《继承法》,并 “与民法基本概念、制度体系相衔接”。

 

  “一个名字值25万元!”家住上海普陀区的出租车司机邱石,屋漏又逢连夜雨。

  已年过半百的他,刚经历了丧子之痛,现在他卖掉自己买的房子还要分给前妻25万元,只因当初他在房产证上写了儿子的名字。

  邱石遇到的问题不是个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约7.6万个的数量持续增加。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魏小军对此表示,我国颁布于1985年的《继承法》“至少有三处已到了非修不可的地步了”。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无人继承财产的‘危机’,实际上与我国继承法对可继承遗产近亲属范围限定过窄有关。”

  十几年前,邱石和妻子离婚后,再未结婚,一个人将儿子拉扯长大。儿子职校毕业后,他先张罗好儿子的工作,又开始操心婚房。

  2012年,邱石将和妻子离婚后留下的上海普陀区一套小房80多万卖掉,又拿出自己几十年的积蓄20万元,在上海嘉定区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

  为以后顺利将房子移交给儿子、省去财产继承中的税费,邱石在房产证上加了儿子的名字。但邱石带着儿子搬进装修好的新家不到3个月,儿子在回家途中因交通意外死亡。

  中年丧子,邱石精神几乎崩溃,更要命的是,他每天下班回家还要走进为儿子买的新房。于是,亲戚朋友劝他卖掉新房。

  但在卖房过程中,邱石遇到了麻烦:这套房子一半产权属于儿子,儿子离世后,其遗产要由邱石和他前妻共同处置。最终,邱石补偿给前妻25万元。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贯彻执行,独生子女家庭早已普遍化,“失独”一词亦不再新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叶名怡分析称,“独生子女政策,客观上使得这种罕见情形出现的概率有所增大。这个无人继承财产的‘危机’,实际上与我国继承法对可继承遗产近亲属范围限定过窄有关。”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学宾表示,当两个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面临“失独”情况,加上去世的独生子女又没有子女,那么就会出现一个家庭的财产无人继承。这会导致本身是独生子女的“失独”父母只能将财产遗赠他人,否则就会被收归国有。

  “当这批独生子女的上一代去世,且他们没有后代,相当于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第一、二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配偶除外)。”魏小军认为,在此情况下,如果“失独”者不“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安排遗产去处,遗产便会无人继承”。

设立遗嘱执行人制度

  “遗产类似一个财团,从继承开始到分配完毕,有太多事务要处理,设立遗嘱执行人可以更有效率实施遗产分配”

  邱石在儿子遗产处置中给前妻的份额,侧面反映出一个问题:分家析产可能和继承同时发生。事实上,我国许多乡村地区常将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和赡养联系在一起,将女儿排除在分家析产之外。

  叶名怡认为,这在“本质上是受男尊女卑旧思想的残余影响,违背《继承法》规定,同时也构成一种侵害女性继承权的侵权行为”。

  但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吴香香表示,“在现行《继承法》框架内,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将女儿排除在继承人之外,且没有违反第19条的‘必留份’规范,并不违法。”

  不过,“当事人没有立遗嘱时,其他继承人无权在遗产分配中将女儿排除在外。”“如果女儿主动放弃继承,或对自己被排除没有异议,那么,因为私权得到了自由处分,且民事领域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也不会形成纠纷。”

  在吴香香看来,我国现行“必留份”制度将“必留份”权利人限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其正当性,因为被继承人生前对此类继承人有扶养义务,“可视为扶养义务的延伸”。

  魏小军则表示,我国现行“必留份”制度,在比较法上跟英美法系遗嘱供养制度精神相通,“应当立足现有制度,在吸收‘特留份’制度优点基础上加以改造。”

  “‘特留份’制度本质上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立法模式包括财产继承权和债权请求权。”叶名怡认为,我国目前的“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限制最小。一是“特留份”权利人范围狭窄,仅限于没有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人;二是数额标准不明确,司法自由裁量权较大。

  叶名怡建议,《继承法》在修改时,对此适当予以调整,“即权利人应扩大至所有法定继承人。明确规定‘特留份’相对于遗产的比例,使其更具有司法可操作性”,并设立遗嘱执行人制度,“遗产类似一个财团,从继承开始到分配完毕,有太多事务要处理,设立遗嘱执行人可以更有效率实施遗产分配”。

  

增设电子遗嘱等新规则

  《继承法》应增设虚拟财产的继承条款,适应网络社会发展需求,且允许增设电子遗嘱。

  针对近年来蓬勃兴起的QQ账号、网游账号、淘宝网店等新型财产,叶名怡表示,“既然是被继承人生前投入金钱或精力的积累,有财产价值,就应当允许继承。”《继承法》应增设虚拟财产的继承条款,适应网络社会发展需求,且允许增设电子遗嘱。

  魏小军认为,随着私人财富数量的增长,我国现有《继承法》已难以适应法律实践需要,非常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至少有三处已到了非修不可的地步了”。

  “当前规定的血亲法定继承人,如不考虑代位继承情形,实际上限于两亲”“被继承人遗产很容易分文不留地流出其血亲家族”“但其遗产很可能来源于血亲家族”,而血亲家族遗产的继承“又会因血亲祭祀习俗的存在而获得某种安慰”,因此“应扩充血亲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将配偶规定为不固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同时,由于我国传统私财的代际传承模式,主要以儿子分家为主、女儿陪嫁为辅的生前移转,其继承意义上遗产主要为“死后移转”,应将“遗产分割和被继承人生前赠予统筹考虑”,增加归扣规则。

  吴香香对此表示赞同,补充称,“遗产处理时应先清理债务再分配”,应注意“遗嘱形式强制与遗嘱人真意解释之间的协调问题”。

  此外,魏小军还建议建立继承程序机制规范遗产管理、遗嘱执行。吴香香表示,有必要考虑是否用“特留份”制度取代“必留份”制度,能否将订立遗嘱能力的年龄标准下放到16岁,但终究要解决《继承法》“与民法基本概念、制度体系衔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