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背后的道德绑架
珠海女子邝飞飞以护工名义与有妇之夫王大强同居十余年,2009年,王大强因患帕金森病、高血压病三次入院治疗,原配妻子冯宇菲对其不闻不问,而邝飞飞则尽心尽力给予照顾。
2010年2月,王大强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退休费、丧葬费补贴、抚恤金、保险金等合计46万多元遗赠给邝飞飞,但法院以有悖公序良俗认定其遗赠行为无效。
“二奶”“情妇”“小三”……不知何时开始,以道德范畴的公序良俗替代法律范畴的遗赠行为逐渐被标签化,“遗嘱的脊梁”贴满了道德标签。
“法不禁止即自由”之困
邝飞飞遗产继承之难并非个案。从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嘱案”,到“杭州遗赠案”,“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遗产继承中显得柔弱无力。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郑永流认为,我国自古以来“以德治国”“德主刑辅”的传统,使得伦理道德在社会的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上分量颇大,由此移植到法律后必然产生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评议广受争议的“泸州财产遗赠案”时称:“法不禁止即自由。”既然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将遗产留给“第三者”,那么把遗产留给“第三者”就应该是合法的。
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惠珍以为,遗嘱的生效条件,一是立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达真实,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但上述案件中死者生前的行为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
“一个人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即使他的道德败坏。”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志远有不同看法。他认为立遗嘱人处置自己的财产和他与“第三者”的关系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不能因此从“否定他婚姻外的行为,进而否定他处置合法财产的行为”。
在方志远看来,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7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违反社会公德一项。因此,法官不能有这种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实行独任审判制的时候是绝对不可以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小川并不认同此观点。“法律不禁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法律未明文禁止,比如将财产赠予本·拉登的行为肯定无效,但并没有哪一条法律说不可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解志国以为,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且没有判例可以参照,又不能类推适用的时候,法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规定进行判决。
郑永流认为,在法律适用上,对“善良风俗”这个泛道德化规则发生争议后支持道德主义的思考模式,在论证上应该属于道德争议,与具体事例结合后的具体应用也完全来自道德主义立场。
“法治”“德治”争论不休
在“王大强遗产继承案”中,有观点认为,冯宇菲虽为原配,但她自与丈夫分居直到丈夫死亡,并未曾尽过夫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王大强自2009年起患病后,原配不闻不问。反而是和丈夫同居的邝飞飞在照顾。王大强给不了邝飞飞妻子名分,将自己遗产赠予和自己一起生活的女人,并无不妥。
但郝惠珍认为,当道德性的社会规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确立时,就应该被认为具备了强制性的规定,法官可以据此判案。因此,不论是“王大强遗产继承案”,还是“泸州遗嘱案”,法官以有悖公序良俗认定其遗赠行为无效并无不妥。
但方志远认为,虽然用民法通则审查立遗嘱人立遗嘱的行为没有错误,但是用民法通则去审查“王大强们”的婚姻关系,法官不仅不能,而且根本不应该,也不可能审查清楚。
解志国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称,法律是机械的规则,但在制定之初也包含人情。因此在法律没有修改前,法官在判案时,仍应该恪守法律尊严,不能轻易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则的判决。
李显冬表示,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道德所提倡的,而道德所提倡的,不一定是法律保护的。因此,上述案例把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混为一谈,对“王大强们”的行为可以用道德谴责,但不能用法律干预。
“社会公德不能同法律画等号,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是高于法律的。”在方志远看来,即使法律原则可以朝符合道德规范的方面去解释,也必须在法官的权限范围之内解释。“最高法院有权做这种解释,但基层法官无权做这种解释。”
在郑永流看来,这种威权体制下的家长制、家和万事兴、尊老爱幼等观念,都是中国独特的伦理体现,将其放置在现代以平等、自由为基础的法治理念下必然会产生冲突。
因此,郑永流认为,在中国语境下,怎样面对法律上的道德主义思考模式,不仅是法官个人素养问题,更重要的在于整个法制结构或体制问题。方志远却疾呼,“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真的是需要严格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