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与限制之争
如何认定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化解遗嘱自由与善良风俗原则不平衡等问题,不过是现行遗嘱制度自由与限制之争的表象,其根源仍在“我国继承法理论与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游离于民法之外”。
“要行孝老人我来做,要分财产,没有。”2014年5月12日,张荣新的决绝再次将“汕头龚如心案”的翁婿遗产争夺战推向高潮。
当天,5年前因牵涉巨额遗产及复杂法律适用关系而轰动一时的“翁婿遗产争夺案”,在汕头市中院开庭重审。
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张荣新亡妻杨文珍住所地是香港还是内地、遗产范围包括哪些两大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遗嘱问题的核心
张荣新和原告杨元璨、陈佩侬的女儿杨文珍结婚后,两人通过自身努力成了粤东地区电脑针车行业销售龙头,并育有子女二人。
20世纪90年代,张荣新夫妇分别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2005年,杨文珍因病在汕头逝世。4年后,杨元璨夫妇起诉张荣新,要求继承女儿留下的数亿遗产,分得其中的6000万元。
汕头市中院一审判决两位老人可继承遗产266万元。杨元璨、陈佩侬不服,上诉到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学宾认为,该案中的遗产继承纠纷与当事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关系密切。生活中类似案例颇多,比如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遗产纠纷案也是如此。
但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叶名怡另有看法,“没有遗嘱不是问题,有问题的是遗嘱的真实性,比如:缺乏旁证的口头遗嘱、相互冲突的遗嘱。”
专注民商法研究的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吴香香称:“遗嘱自由是遗嘱制度的核心。实践中出现的没有遗嘱或遗嘱形式与内容欠妥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如何认定遗嘱人真实意图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魏小军认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不愿意面对死亡,民间忌讳谈到死亡”,因此“我们没有订立遗嘱的传统”。
这导致“包括部分法律专业人士在内的民众,对遗嘱重视不够”“许多遗嘱以不符合法律规定方式订立,从而给日后的财产继承埋下隐患”,以至于“部分基层法院对审理过的遗嘱纠纷案统计发现,近半数遗嘱无效”。
“遗赠”争议渊源
与张荣新的烦恼不同,四川泸州张学英经历了财产遗赠的“冰火两重天”。
1994年,张学英和有夫之妇黄永彬相识,并开始同居。黄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财产遗赠给张学英。但当张拿着遗嘱找黄永彬家人索要财产时遭到了无情拒绝。
无奈之下,张学英将黄永彬妻子蒋伦芳告上法庭。法院以遗嘱违反公序良俗为由,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同为遗赠财产,吴菊英得到了雇主兼师傅的全部财产。1992年,吴菊英到叶瑞亭家做保姆,后来向叶学习裱画,与其结为师徒关系,并照顾叶生活。
叶瑞亭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全部财产赠予吴菊英。叶去世后,他的女儿私自拿走了其生前藏有的名人字画。吴菊英遂将叶瑞亭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叶瑞亭全部遗产归其所有。法院支持了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魏小军对此分析认为,前者“法官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依据认定遗嘱无效”,后者“法官依据《继承法》进行裁判,认为对保姆的遗赠应属有效”。
“两个案件的关键点在于遗嘱是否违反了善良风俗”“两份遗嘱最重要的区别是受遗赠人的身份,一个是保姆,一个是‘第三者’”。在吴香香看来,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主要集中在“认定一份遗嘱是否违反‘善良风俗’,遗赠‘动机’应纳入‘善良风俗’条款判断中。”
但叶名怡以为,“‘黄永彬遗赠案’过于机械地理解了公序良俗,没有考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
“立法用语并不严谨”
张荣新深陷“翁婿遗产争夺案”,财产面临被分割。居住在河北康保县的王海却与岳父的收养人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
王海的岳父李旺自幼父母双亡,系婶婶赵兰抚养长大。年仅中年时,李旺和携带一女儿的妻子成家,并搬离赵兰家。
继女出嫁后,李旺夫妇随继女共同生活。继女、妻子相继去世后,李旺又和女婿王海一起生活。孰料,李旺遇车祸身亡。
李旺去世后,赵兰和王海因遗产继承问题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兰与李旺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王海对李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双方都享有死者遗产继承权。
最后,法院依据《继承法》“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判决王海、赵兰分别继承李旺财产70%、30%。
“这项规定存在不公平问题。”魏小军认为,“丧偶儿媳或女婿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丧偶儿媳或女婿自身又有继承权,相当于先去世的子女这一支被继承人产生了两个继承权。”
“立法者认为,这会鼓励丧偶儿媳或女婿赡养公、婆或岳父、岳母,对整个社会有利。”但“我认为,鼓励赡养不一定给他们独立继承权,可以通过建立对已有遗产的配给制度来实现。”
叶名怡则以为,上述规定“一方面以亲属关系远近来确定继承顺位,另一方面,也考虑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也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吴香香认为,该规定使丧偶儿媳或女婿照顾老人的行为,在民法上陷入了“无因管理”。在法律上,丧偶使儿媳或女婿与之对应者的婚姻关系消亡了,其“对公婆、岳父母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里所谓的‘赡养义务’,最多是伦理义务。”
因此,“他们与老人、老人的扶养义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可以诉诸‘无因管理’制度解决。”这是“立法用语并不严谨”“没有考虑民法本身已有的制度与规则”。
事实上,关于遗嘱制度的自由与限制之争,还有更多新问题,比如“失独”问题、“必要遗产份额”制度、电子遗嘱等。但吴香香一语中的,“在立法技术上更根本的问题是:我国的继承法理论与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游离于民法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