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困局

家庭财产数量增长和家庭关系复杂化

催生了遗产继承纠纷愈演愈烈

 

    遗嘱正在为现代社会财富传承构建一个个“陷阱”,成为继承纠纷无法忽视的一环。这源于遗产范围不断扩大和形式多样化,继承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更重要的是,在社会财富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大背景下,施行30年尚未修改的《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时下的生活实际需求。

 

  2015331日,在去世整整两年半的时间后,上海市中国中学退休教师魏桂荣终于可以入土为安,围绕着她身后400多万元的遗产纠纷,也得以和她的骨灰那样,随着黄土的掩埋而画上句号。

  魏桂荣是一位孤老老人,1990年从上海市中国中学退休后,基于“文革”时代结下的师生之情,学生郑龙娣一直参与魏桂荣的生活照料工作。

  官司结束后,郑龙娣操办了魏桂荣的葬礼,这是她完成了送老师最后一程的承诺。但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她和家人却在一片非议和质疑声中倍感委屈,这一切,都源自那一份没有完成的遗嘱。

  20127月份,魏桂荣生病住院,在众多学生和两位律师的见证下起草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主要是将她的财产(存款和房子)都给郑龙娣。当时,郑龙娣并不在现场。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魏桂荣又突然否决了遗嘱内容,放弃了做遗嘱的决定。

  在此之前,魏桂荣所在的居委会干部就提出让她把遗产留给居委会,并叫来律师说要立遗嘱,但是,魏桂荣不肯,说觉得自己要死了似的,情绪反感。后来,遗嘱还是立了,同样是因为缺少本人盖章,所以未成立。

  令人想不到的是,914日,魏桂荣突然去世,她存放在郑龙娣处的存折上的48万元存款,以及她名下价值350多万元的房产也变成了无主财产,面临无人继承的情景。

  和许多遗产继承纠纷一样,由于遗嘱的缺失以及不完善,魏桂荣的遗产最终还是引发了一场继承官司。

  多年承接家庭婚姻以及遗产继承纠纷业务的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一强发现,遗嘱正在为现代社会财富传承构建一个个“陷阱”,成为继承纠纷无法忽视的一环。

  同时,由于遗产范围不断扩大和形式越来越多样,继承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更重要的是,在社会财富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大背景下,施行30年尚未修改的《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时下的生活实际需求。

“无主财产”之争

  在办理魏桂荣的葬礼时,由于房子被学校换了新锁,拿不到材料令魏桂荣无法下葬。

  2012914日,魏桂荣刚刚去世,在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的大院里,关于她的财产如何继承,就引发了一场争执。

  当时,郑龙娣以长期照顾魏桂荣以及在其生病期间支付不菲医药费为理由,提出要将魏桂荣存折上的48万元转移到自己的名下,这遭到魏桂荣生前单位上海市中国中学代表强烈反对,认为郑龙娣目的不纯,而老人去世前并没有明确遗产继承人,为了尊重老人的意愿,按照法律程序处理老人的遗产。学校代表控制了魏桂荣生前的财产以及相关材料,魏桂荣的骨灰也迟迟没有下葬。

  由于魏桂荣属于孤老,对于身后的财产又没有遗嘱,因此,不存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将收归国有。

  对于郑龙娣就是奔着遗产去的说法,郑龙娣感到委屈,据她介绍,20世纪60年代,“文革”时期,她就和魏桂荣结下深厚的师生之情,“当时我劝同学不要批斗魏老师,就这样,我们一直保持很好的关系。”郑龙娣说。

  郑龙娣称,从1986年开始,每月都到魏桂荣家探望。1990年,魏桂荣退休后,家里已无亲人,由于经常犯肩胛骨疼痛的老毛病,需要去医院,她总是陪行。期间,帮购置生活必需品、看房子、买房子,并一直照顾魏桂荣的衣食住行,就这样一晃二十余年。

  但学校表示,魏桂荣受到的是学校多方面的照顾,郑龙娣的照顾是从学生的角度进行一般的照顾,并没有达到赡养义务的水平。在被继承人病重期间,学校多次提醒她要立遗嘱,但被继承人多次表示没有想好,“郑龙娣曾找了公证处人员希望继承财产,但被魏老师拒绝了。”上海市中国中学律师代表说。

  2013年,郑龙娣向法院提起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但被上海市中国中学提出了异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审理。

  随后,郑龙娣对上海市中国中学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登记在魏桂荣名下的房产以及魏桂荣存折中的48万存款由她继承。

  郑龙娣向记者解释,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在处理魏桂荣的葬礼时,由于房子被学校换了新锁,拿不到材料令魏桂荣无法下葬。

  郑龙娣的律师认为,郑龙娣实际上已经尽到了子女对父母的照顾,魏桂荣生前对许多人说过,郑龙娣像她的女儿,“如果口头遗嘱不成立,结合魏桂荣多次表达的意愿,应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

  学校认为,如果像郑龙娣一样主张继承,继承人会有很多。

  20141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最终审定,尊师重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郑龙娣作为一名学生,长期照顾老师的行为值得鼓励,根据《继承法》规定,判定由郑龙娣保管的被继承人存折内存款480409元归郑龙娣所有,魏桂荣名下财产归国家所有。

继承尴尬

  由于遗嘱上的假设性内容多,公证部门害怕最后出现问题需要承担责任,一般不愿意去做这方面的公证。

  唐磊出生在一个独生子女家庭,一直以为父母留下的财产就是他的,立与不立遗嘱都跟他没有多大的关系,如今,他却因此陷入继承困境。

  2013年,年迈的父母相继去世,临终前留下话儿,将股票和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留给了他。

  但是,在继承遗产时,唐磊却遇到了难以想象的困难。唐磊要求继承股票,但股票交易所和银行都因无法确认唐磊的继承权而拒绝办理。

  无奈之余,唐磊想到了法院起诉,但自己是独生子,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又都去世了,唐磊发现他找不到可以起诉的被告了。

  唐磊听人说,夫妻可以共同继承遗产,所以到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自己的妻子,但法院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唐磊的妻子并不是继承案件的适格被告,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唐磊的实际情况,作为唯一继承人,在无法实际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是无奈之举。但由于找不到明确的被告,突然让他陷入了继承的困境。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一强表示,如果当时其父母留下一份遗嘱,事情就简单多了。

  有着财产无法继承遭遇的还有北京的潘老师。2012年潘老师的父亲去世。老人去世前一年,在银行办理了8万元五年期定期存款。

  由于老人身体一直很硬朗,潘老师的母亲虽然知道这件事,但没细问。谁知存款后不久,胡老师的父亲因脑中风住院,身体状况急转直下。之后全家忙着照顾老人,没顾上理会这笔钱。直到老人去世大家才发现,没人知道这8万元的取款密码。

  如今存款已经到期。潘老师表示,想将父亲这笔遗产转到母亲名下。“我以为只要拿着母亲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死亡证明就可以直接修改密码,可是银行非要我母亲办继承人公证。”

  胡老师的父母在新中国成立前结婚,没有领结婚证。但潘老师认为,身份证和户口本足以证明母亲是父亲的配偶,不需要再做什么继承人公证。然而银行坚持这是必须履行的手续,否则无法过户。

  如今,由于遗产范围不断扩大和形式越来越多样,继承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为现在的财产遗产涉及公司股权的问题,老人去世遗产由谁来继承,谁先去世的情况又怎么样继承,这样的遗嘱有很多假设性,附加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公证部门就不愿意去做这样的遗嘱公证。”吕一强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由于遗嘱上的假设性内容多,公证部门害怕最后出现问题需要承担责任,一般不愿意去做这方面的公证,特别是《继承法》对涉及股权、代持方面的财产权是否可以继承、如何继承的规定都不是很清楚,这种情况下,往往就会出现一种继承难的尴尬局面。

  

《继承法》30年未改

  虽然公证部门和律师事务所都做遗嘱业务,都只是解决了遗嘱的订立问题,没有解决遗嘱的保管和传递问题。

  目前我国老龄人口已经超过2亿人,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预计,到2025年,老年人口总数将达到3亿人,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数将超过4亿人。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遗产的范围以及形式等都发生了许多变化,“这就意味着大量的个人财富面临着传承的问题。”作为《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课题组负责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方面的规定,最主要的问题是内容简陋,不适应当前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尽管我国自1954年《宪法》就明确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但直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继承法》才正式颁布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若军表示,该法虽内容简单,却是一部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一直以来,修改的呼声很小。原因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家庭财产十分匮乏,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很少,因此,家庭成员之间因遗产发生纠纷,完全可以依靠家庭伦理予以化解,司法实践中的继承纠纷并不多见。

  另一方面,学界对《继承法》的关注较少,成果主要集中在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诠释上,以教材和普法读物为主,专门针对适合中国国情的继承制度的研究相对薄弱。

  目前,鉴于中国家庭财产的数量增长很快,家庭关系趋于复杂化,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因此,《继承法》的修订被一再提及。

  “《继承法》制定的时候,社会关系远没有现在复杂,人们不会有太多财产继承方面的需求,其存在不愿意通过遗嘱处置遗产的习惯,经过30年的发展,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和馈赠制度到了必须修订的时候了。”杨立新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说。

  孙若军则认为,目前的继承法修改主要需要考虑5个方面,一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二是在遗嘱继承制度中需要考虑是否增加特留份制度、后位继承、补充继承,以及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等;三是增加遗产归扣的规定;四是完善限定继承制度;五是完善继承法的时效制度。

  中华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陈凯表示,目前,虽然公证部门和律师事务所都做遗嘱业务,都只是解决了遗嘱的订立问题,没有解决遗嘱的保管和传递问题。即使他们也有遗嘱保管的业务,但是,这种遗嘱保管的业务并没有形成体系化,不利于遗嘱的统一管理。

  遗嘱管理应该作为一个公共服务,为百姓提供遗嘱管理的服务。同时,在遗嘱执行人制度存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即使建立遗嘱管理制度,也不会发挥遗嘱本身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现行的《继承法》上面,需要就遗嘱登记和遗嘱管理传承、遗嘱信托方面的规定做较大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