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艳茹:还我“博士帽”

被北大撤销历史学博士学位

于艳茹41日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法规处得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已经正式受理了她的申诉事宜,并向北京大学发去了受理通知。

2015110日,北京大学做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后,于艳茹正式走上了申诉程序。

于艳茹是北大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1月,她写了《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一文,向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国际新闻界》期刊投稿。7月,于艳茹毕业,博士学位证书的落款时间为201375日。723日,文章刊发。

于艳茹没想到这篇文章竟能让自己“丢”掉了博士学位。

“在毕业前,我曾两次向《国际新闻界》发邮件,通知他们,如果在2013年下半年发表我的文章,需要将我的署名单位从北京大学历史系改成未来的工作单位。”编辑部并未按照要求更改作者署名单位。事后,于艳茹曾想:“如果当初改了,北大或许就不会被卷入这场舆论风波。”

于艳茹知道,“历史不能假设”,自己所经历的这一切也不是愚人节无伤大雅的玩笑。

“引用失范”还是“抄袭”?

 

2014817日,《国际新闻界》官方网站发出公告称:《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论文系严重抄袭。

公告一经网络发布,“北大”“博士”“抄袭”迅速成为热词,于艳茹被推向风口浪尖。

“论文有抄袭的事实吗?”41日晚,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联系上了于艳茹。

“我没有抄袭的主观故意。”于艳茹嗓音清亮。一个并非故意为之的引用失范,被贴上了抄袭的标签,她感到委屈,“自己没想着做小偷,怎么会去抄?”

说完,于艳茹向记者提供了一条“证据”。“文章一开头,我就两次引用了那篇英文文章,并注释了作者名字、著作。如果我是故意抄袭,就应该彻底隐藏那篇文章,不做任何引用说明。”

于艳茹认为,这是写作经验不足导致的技术失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也表示,“这篇文章在引用上存在学术不规范,但是否构成严重抄袭则不好说。”

按照北京大学规定,学生在申请博士学位时,必须要有两篇发表或特刊的文章。而于艳茹有三篇文章发表,已超额完成任务。“出事儿的文章”显然不是于获得北大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她没有必要为这一无关紧要的论文“铤而走险”。

8·17”之后,北大展开了于艳茹的论文审查,并持续了四五个月,除了涉事论文外,其博士论文和在读期间发表的文章也都逐一被查,结论是符合规范。其博士导师、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高毅介绍,于艳茹的博士论文在答辩时得到了答辩委员100%全票通过,并且评价很好。

北大成立调查小组之后,校方要求于艳茹在他们公布处理决定之前不要对外界发声。“我像一个做了错事的孩子一样,不想给家长惹事,老老实实地等待母校给我一个公正的处理决定。”

2015110日,北京大学向媒体通报称,经查实,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于艳茹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严重抄袭,于艳茹本人对网络举报的事实也予以承认。经审议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而此前,北京大学方面并未告知于这一处理决定,且单方面向媒体进行了披露。

“我没有承认过抄袭。”于艳茹表示,在长时间的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仅约谈过自己一次询问文章事宜。长时间以来,自己一直处于“缺席审判”状态。“我在给北大写的书面说明和约谈记录中,从未有‘承认抄袭’的说法”。调查过程中,于艳茹一直想面对面与校方沟通说明情况,但北大并没有提供这样的平台和机会。

120日,于艳茹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正式提交申诉书,请求撤销这一处理决定。在历时两个月后,2015316日,北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表决,维持原处理决定。

“失衡的规定”

   

于艳茹“抄袭”一事,学者众说纷纭。事实上,就连同行专业学者在这个所谓“抄袭”的问题上也存在分歧。

“如何认定抄袭、是什么样程度的抄袭,大家没有一个共同的认识。怎么就简单化说她是抄袭?”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高毅认为文科的抄袭问题本身就特别复杂,有隐性的也有显性的。这一问题的认定,应该求助于某些法律专家,比如知识产权法、出版法、民法乃至刑法专家的意见,这样才能做出令各方满意的裁决。

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十分关注“于艳茹案”。44日,他所在的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就“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中的法律问题”举办了一场学术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围绕学位授予和学位撤销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结合刘燕文案、于艳茹案等实际事例,进行了分析、探讨。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教授,在谈及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法律规定时,认为规定是失衡的。

她表示,学位授予条件非常详细,获得博士学位需要多少篇文章、多少课时、还有多少作业、博士论文达到什么样的水准等条件都非常细致,但是撤销学位的规定却稍显潦草。《学位条例》第17条所规定的学位撤销标准,只说了两个词:舞弊和作伪。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36条也规定:“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情况,经学校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

“千辛万苦得到的学位,因两个词4个字便被决定撤销,从标准来说是失衡的、是不公正的。”刘莘直言。

刘莘认为,学校授予学位主要标准是博士论文,于艳茹的博士论文并没有舞弊、作伪。校方以在校期间投递的其他论文作为撤销的标准,这并非“正当的连接”,“非正当连接”不应该考量。

专业意见该置于何处?

除了连接的正当性值得考量之外,“专业委员会”与“学校大委员会”的博弈也是诸位学者讨论的内容。

湛中乐老师介绍,复议于艳茹事件时,在专业性组织里,即历史系分委员会,有5票“同意撤销学位”、7票“主张不撤销学位”而“取消相关学术奖励”、1票弃权的意见。几天之后,北京大学学术评定委员会却给出了20票赞同撤销学位,0票反对撤销的结果。历史系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结果大相径庭。这就意味着,校委员会根本没有参考历史系的意见。

“专业意见究竟应该置于何处?”刘莘说,“学位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人构成,虽然学术规范都是一样的,但实际上,在考量专业水准的时候有误差。”她认为,不管是授予学位还是撤销学位,专业意见最重要。

但专业意见未被校委员会参考,在北大也并非新鲜事。

1995年,北大1992级无线电电子学系博士研究生刘燕文,在三级学位评定制度中通过了前两级对其专业比较懂行的委员会的评审,却被校级评定委员会否决,不被授予博士学位,亦不颁发毕业证书。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何海波、何兵作为刘的诉讼代理人,与校方代理人湛中乐老师在法庭上展开交锋。

虽是校方代理人,湛中乐一直为刘燕文鸣不平。今年44日,湛中乐和何海波又坐在了一起,谈起新近发生的于艳茹案,他希望该案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不能像20年前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做出不授予学位那样,以牺牲学生权益作为代价,来赢取北大诉讼胜利。

刘燕文案落下帷幕的14年后,又一个与北京大学博士学位相关的案例进入了公众视野。

   

“不愿学生走投无路”

  

《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5条第3项规定: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于艳茹已经因这篇论文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国际新闻界》发表谴责公告,宣布5年不发她的文章,已经对其进行了学术谴责,她已经为这篇文章承担了相应责任。

“抄袭应当受到处理是毫无疑问的,这就跟在校学生作弊应当被处理一样。”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院长秦惠民教授说,“但从教育机构的职责出发,既然是教育机构就应该允许别人犯错误,犯了错误应该允许别人改正错误。而不是把学生一棍子打死。”

然而,那些对学术不端“零容忍”的人们,不准备“放过”于艳茹,“抄袭”“学术混混”“学术腐败”的指责之声纷纷向她投掷过来,甚至有的媒体在标题中直接要求北大方面严惩于艳茹。

“原来,文字真的能杀人的。”回忆起去年8月底所经历的“千夫所指”,于艳茹至今仍不寒而栗。

就在全社会“同仇敌忾”批评于艳茹的当口,“我作为导师很不愿意看到学生走投无路……”当高毅收到湛中乐老师研讨会的邀请时,便毅然前往。

在研讨会中,高毅一直称呼于艳茹为“孩子”,他从师生感情出发,不相信自家孩子有主观抄袭的故意,“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孩子被一棍子打死,这是任何家长都不会做的事。”

“这个孩子一贯表现不错,很正派,热爱人文学术,不贪图浮华,不愿意浑浑噩噩地过一生,总想按照自己的兴趣为社会做点什么。在课堂上,遇到老师的不同观点也敢于争鸣,我对她的‘冒犯’也选择宽容。”

高教授是我国研究法国史方面的领军人物,一贯以治学严谨著称,“如果这些年,这孩子不是给我留下好学上进、有自己思想、追求学术的印象,而仅是一个混混,一个是鼠窃狗偷,我绝对不会为她说话。”

  

矫枉过正亦为不公

“我不是学术混混。” 

醉心于学术,却被当成“学术骗子”,作为一个理想主义者,于艳茹不能接受自己被污名化,她一再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重复“这是名誉问题”。

在研讨会上,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水明确表态:“愿意支持于艳茹博士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维护自己的尊严和人权。”

自称“有点江湖味”的张星水,结合常识判断和经验判断,认为于艳茹所遭受的处罚明显偏重。“矫枉过正、处罚过严,从一个极端走到另外一个极端,由追究一个有过错人的责任而实施过重处罚,给当事人造成一种新的不公平,也是一种显失公平,这同样会伤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终极目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就社会上频频提及的“零容忍”做了辩证的分析。他说,有了线索有了举报发现问题,应该依法依规地去处理,但处理的结果并非一定要斩立决,简单化的零容忍是不行的。

莫于川认为,所谓的斩立决表明坚决态度,恰恰可能就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人治、简单化、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水平不高的表现。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经的北大学子何海波亦直言:“北大要严肃学术纪律,惩戒学术不端,我完全支持。但我想强调的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公正的程序,惩戒学术不端的大棒很有可能打在不该打的人身上,而那些该打的人没有打上。”

“我不对于艳茹个案做任何预测或做任何事先评估。”湛中乐只希望未来在中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最高法院尽可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于艳茹“依然热爱北大,但会维权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