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人语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家庭小型化、城镇化、人口迁徙是导致中国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因素,社会财富多样化,财富流动性增强,家庭财产增长也导致继承需求增加。

    如今,继承不仅是家庭内部关系调整,还涉及市场经济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等。

    与经济组织主体形式有关的继承问题,如公司股权继承、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与市场运行有关的继承问题,如保险、信托、票据以及银行存款的取得、采矿权、勘探权等;与市场秩序有关的继承问题,如合同权益、商标继承,虚拟财产的继承,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的继承等。

    但有的继承从现有继承法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如果没有遗嘱,按照现行的法律处理,结果则无法预测。

    同时,在遗嘱没有统一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由于遗嘱订立时间不统一,无法确定哪一份遗嘱才是最后一份遗嘱,因此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又因为遗嘱常常是在非常隐秘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当事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是不是受到不正常外力的干扰,或者是胁迫,这时在法律上实际是存在风险的,因为,想要认定遗嘱的订立是不是受到干扰或者胁迫,难度很大,毕竟其订立的时候是隐秘的,并且是发生在家庭内部。

    如何排除这种风险,比较可行的是实行遗嘱登记,经过有资历的第三方中立组织机构认定,如果规定只有经过这种登记的才是合法有效的,这样遗嘱才更加贴近遗嘱本身的意愿。

    因为很多当事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并不是很成熟,最后往往撤销,反复多次。如果登记需要经过登记部门对其意识等各方面进行确认,就可以排除这个过程中外部的干扰因素。

    在人们还没有立遗嘱的习惯情况下,如何才能建立有效的遗嘱管理制度,无疑需要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

    策划人:李张光 执行:袁婷 李张光 薛应军 李晓磊 实习生:黄婧雅 张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