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语义古今漫谈

    “法官”一词,从先秦时期的主法之吏,到宋代对司法官吏的统称,再到近现代专指行使审判权的专职司法人员,其语义随中国法制传统和社会文化发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我国,法官是对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的称谓,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而“法官”一词,从先秦时期的主法之吏,到宋代对司法官吏的统称,再到近现代专指行使审判权的专职司法人员,其语义随中国法制传统和社会文化发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关于“法官”的最早记载,见于《商君书·定分》:“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商周时,整个社会“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老百姓别说知法懂法,就连最基本的认字也不可能。而当时“学在官府”,文字和知识的教育只在贵族阶层进行。为了实现法家“缘法而治”的思想,需要使法律广布天下,人人皆知。所以,《商君书》向奴隶主贵族固守的习惯法传统发出挑战,提出“天子置三法官”的思路,“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吏遇民不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这里的“法官”主要是指负责管理法律典籍,掌握并宣讲成文法令的官吏,是辅助性的技术官吏。老百姓不懂法需要问法官,其他官吏遇到法律问题也要咨询法官,法官成为“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官吏和百姓“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

  秦国通过“法官”推广和宣讲法律,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见性,“令万民无陷於险危”,打破了贵族阶层“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神秘主义,推动了秦国的社会进步。秦统一中国后,确立了“学在官府,官师合一”的“吏师”制度,“若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在政府机构内设立专门训练文法吏的“学室”,有计划地培养文法官吏。

  人类社会发展早期,真正具有司法职权的司法官吏并不具有“法官”的头衔。普遍认为司法官吏是从早期的军法官演变而来的。由于“刑起于兵、兵刑同制”,法律的起源与战争相关,司法官的出现也与战争密不可分。从已知的史料看,黄帝时期的《李法》有“置李官”的记述。“李者,法官之号也,总主征伐刑戮之事。”(沈家本语)尧舜时期,皋陶作士,“五刑有服”。皋陶作为天子的军法官,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有文献记载的最早的“法官”。其后的“士师”、“司寇”、“尉”等,最初也都是军官的称谓。

  真正使用“法官”头衔称呼司法官吏,也首次出现在宋代。《宋史-刑法志》记载,宋神宗时期,“于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论奏公著等所议为不当。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反覆论难。”这里多次提到“法官”,其中所指的三位法官,齐恢为知审官西院(负纠察在京刑狱之责)、王师元为审刑院详议官、蔡冠卿为大理寺少卿,都是真正的司法官吏。可见,法官作为专职司法官吏的称谓,已经开始在宋代或者元代编写宋史时得到认可。宋代还有“知院事”“推直官”“推勘官”“推事”(大理寺“推承”和“评事”二官的合称)等法官称谓。元明以后,刑罚日趋繁密严苛,会审、热审等司法制度更趋完备,但并没有将司法官吏称为“法官”的记载。

    从唐宋到明清,各级地方主官都承担着重要的司法职责,尤其是明清时期,所有案件都需经过州县一级初审,司法职责更重。朱熹总结宋代知县的职责:“刑狱、词讼、财赋是也。”明清时期的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可见刑狱词讼、诀讼断辟对于知县工作的重要性。由于中国传统法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政兼理司法”,所以地方行政主官都以行政官吏之名行司法官吏即“法官”之实。

    1908年,清廷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献——《钦定宪法大纲》,其“臣民权利义务”部分明确规定“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等内容。可以说,这是近代意义上“法官”一词首次出现在国家正式发布的文件中。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在规定“司法独立”原则时,对审判人员独立审判(第三十五条)、司法官地位保障(第一百二十五条)等予以确认。该法虽然将法官表述为“推事”,但仍规定:“推事及检察官,应照《法官考试任用章程》,经二次考试合格者,始准任用”。为此,由刑部改组而来专司司法行政职能的法部还专门制定了《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予以细化。可以说,清末法制改革对司法制度进行了变革,摒弃了传统的行政监理司法的模式,司法开始从行政系统分离,专职司法官既称为推事,也称为法官。

    清王朝灭亡后,1912311日,由临时参议院法制局局长宋教仁主持起草了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再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将法官的称谓予以确认。规定“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并确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的司法原则。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法院组织法》,仍将各级法院的法官称为“推事”。国民党退守台湾后仍称推事。推事作为法官的一种称谓,直到2011年台湾地区颁行“法官法”才全面正式使用“法官”的称谓。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官一直被称为“审判员”,直到1995年颁布实施法官法,“法官”始作为官方正式称谓使用。这“标志着现代法官制度在中国开始确立”,同时也与两千多年前的“法官”一词时空对接。目前,我国3550多个四级法院共有法官约20万人,每年审理案件1300余万件,每位法官每年大约要审理65件案件,正经历着法官发展史上工作最繁忙的时期。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