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促和”解疙瘩案结事了暖人心
2014年7月2日,对于河南中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野)和华源建筑材料租赁处(以下简称租赁处)负责人来说,是个难忘的日子,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干警李树霞和周红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历时3年多的租赁合同纠纷终于解开,握手言和。这是近年来,该院民行科通过“检察促和”工作方法成功调解的50起案件中的一起。
2004年8月5日,租赁处与河南中野承建的盛润城市印象工程项目经理刘某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处向刘某某出租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租赁处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刘某某未按约支付租赁费。2004年12月工程干至4层后,吴某某接替刘某某任该项目经理至竣工。
2010年12月,租赁处将刘某某诉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之后租赁处又申请追加河南中野为被告。该案经法院判决后,河南中野不服,先后上诉至新乡市中院和省高院后,又到省检察院申诉。2013年8月13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将该案转交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将河南中野的申诉材料转交给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办理该案。
牧野区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按照正常办案程序,给申诉人下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即可结案,但单纯地就案办案解决不了当事人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河南中野认为别人租赁建材欠款让其偿还太冤,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致使其无法经营受损太亏,对法院判决强烈不满表示要继续不停地上访申诉;租赁处虽然赢了官司,但判决所得款项迟迟无法到位也满腹怨言。一纸文书并不能平息双方当事人的争执,更不利于法院的执行。
针对这种情况,民行科干警理顺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得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与刘某某、吴某某之间还有经济纠葛,承办人员从情、理、法三方面分别对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多次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承办人员耐心地帮他们理清了相互之间长期以来的糊涂账目,避免了另行分别起诉的麻烦。民行检察干警又与河南中野和租赁处进行沟通劝说,说理释法,打消双方的顾虑,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最终结案。为使当事人双方彻底案结事了,民行检察干警还邀请牧野区人民法院干警到场,就地将该案执结,帮助法院完成了执行工作。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维护了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也保护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减少了缠诉缠访现象的发生,切实解决了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可谓是一举多得。
据了解,近年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样化、合理化机制,最大限度地促进当事人和解,从根本上实现定纷止争、息诉罢访的目的,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至今,该院民行科通过“检察促和”工作方法,让近50起案件当事人握手言和。2015年2月,该院荣获河南省“优秀调解单位”称号,该院民行科周红荣获河南省“平安河南十大巾帼调解之星”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