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斩断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力黑手
有权不可任性,何况是在庄重的司法领域任性。针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权力干预司法活动的恶果显而易见,借用形容侦查机关是做菜的这个比喻来说,权力干预就如非法添加剂,它污染社会正义的源泉、危害司法程序的健康运转、毁损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它致使司法权威被怀疑、司法活动被权力意志肆意摆弄,法定秩序得不到普遍遵从;最终导致民众信权不信法,导致国家的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文化难以形成。
斩断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力黑手刻不容缓。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此次中办国办印发的规定,是四中全会精神的细化和具体落实,规定所划出的“红线”界定了范围、厘清了界限、明确了责任、提供了机制保障:
从范围而言,该规定对权力干预司法活动做了列举式的规定,包括在司法活动各环节亲自或纵容身边人为当事人请托说情,包括要求办案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当事人、辩护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还包括以公家名义、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等等。相关责任条款也非常明确,“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防火墙”能够起到隔离作用,规定还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对干预行为全面、如实记录,借此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作为保障,司法人员记录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但作为义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将给予警告、批评处分,而多次不记录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综上,通过机制保障,划定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建立了违规惩处以及警示效果的“热炉效应”,无论对保障司法活动独立运行,还是保障司法人员职业安全,以及对构建良好的司法生态而言,都有着重要而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