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奇虎公司在多个平台以多种方式发布搜狗浏览器存在漏洞的信息,搜狗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奇虎公司。该案因涉及浏览器漏洞、安全软件的运营模式问题而备受关注。

 

搜狗诉奇虎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被告北京六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二原告共同诉称,搜狗信息公司是搜狗网站的所有人。搜狗科技公司拥有“搜狗浏览器”。奇虎公司是奇虎网的所有人、新浪微博“360安全卫士V”的运营单位和经营者。六智公司是“360doc个人图书馆”网站的所有人、经营者。

    2013115日,奇虎公司在www.360.cn首页位置设置标题为“搜狗泄露隐私请用户修改密码”的专题内容链接,并同时在“360安全卫士”新浪官方微博中散布虚假谣言,称搜狗浏览器存在漏洞,对搜狗浏览器产品服务的安全性及原告的商誉进行恶意诋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六智公司在未对事实真伪进行区分的情况下对奇虎公司的不实言论恶意转载,与奇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奇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奇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二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奇虎公司辩称,发现漏洞提示用户是被告产品的基本功能。搜狗浏览器漏洞真实存在,如不及时处理,可能给用户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被告公司在发现搜狗浏览器存在漏洞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和原告,但原告在收到被告的通知后,没有及时应对。

    六智公司辩称,六智公司和奇虎公司没有关系,涉案文章并非六智公司发布,是用户上传并发布的。在原告起诉后,公司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六智公司与原告的搜索、浏览器业务没有竞争关系,故原告针对六智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案件关键是“漏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与奇虎公司均为从事互联网服务的企业,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相似,双方系同行业竞争者。法院认为,本案中,搜狗浏览器是否存在涉案漏洞是判断被告行为性质的重要前提之一,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推定该中心未认定搜狗浏览器存在涉案漏洞。

    奇虎公司主张的涉案“漏洞”不宜作为认定涉案漏洞存在的依据。本案中,奇虎公司对外宣称进行了相关的测试,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技术测试结果,综上,法院认定奇虎公司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明搜狗浏览器存在涉案漏洞。

    关于奇虎公司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法院认为,奇虎公司发布涉案信息与其正常的发布方式存在明显差异,选择的信息亦有一定的倾向性,蕴含了贬低原告产品及服务的主观意图,违背了客观、公允、中立的原则。诉讼中,二原告主张奇虎公司雇佣“水军”散布不实言论,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奇虎公司与言论发布者的行为存在关联,故对原告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奇虎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诋毁他人商誉的民事责任。二原告主张六智公司与奇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六智公司与奇虎公司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到六智公司已将涉案文章删除,法院故对二原告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定奇虎公司称搜狗浏览器存在漏洞,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漏洞确实存在,其通过多种方式发布搜狗浏览器存在漏洞的信息,已超过向公众提示风险的必要,构成诋毁他人商誉,故判令奇虎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二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作者系北京海淀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