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狼图腾》场地费用纠纷闹到法庭
2015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狼图腾》剧组与外景拍摄地的场地费纠纷案件。该纠纷经二审审理后,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维持了一审裁定。
各执一词的口头协议
“《狼图腾》剧组使用马场作为拍摄地,只支付了部分场地费,我们要求剧组承担拖欠的租金67万元并恢复土地原状。”爱马士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上诉中坚称。上诉方爱马士公司认为,剧组拖欠场地费用是为了逃避支付租金的义务,在《狼图腾》拍摄完毕后,在没有告知爱马士公司的情况下,突然于2013年4月中旬从所租场地撤走了。
上诉方爱马士公司称,2010年3月,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拍摄《狼图腾》电影需要租赁土地圈养狼只,狼图腾剧组(前期属紫禁城公司管理,后由制片分公司负责)爱马士公司达成口头租赁协议,约定狼图腾剧组租赁爱马士公司名下位于顺义区李遂营镇一处场地,租金每月2万元,期限为不定期。随后,狼图腾剧组开始在涉诉土地上建设围栏、狼舍等设施,并实际使用。
截至2013年4月,狼图腾剧组仅向爱马士公司支付了6万元租金,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故爱马士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要求制片分公司、紫禁城公司支付拖欠租金67万元并恢复土地原状。
然而,剧组方面制片人的说法却大相径庭。被上诉方剧组方面一口咬定:“当初约定是免费使用,不存在土地租赁关系与欠费一说。”剧组方面称,当初双方约定的是免费使用场地,剧组可以在涉诉土地养狼,但拍摄电影时需使用爱马士公司的马匹。
剧组制片人王为民告诉本社记者,在剧组成立之前,马场的经营者刘军与自己已是多年的朋友,因为该马场长期闲置没有收益,在拍摄《狼图腾》之前双方约定,拍摄《狼图腾》时免费使用马场作为养狼的场地,租赁马场的马匹进行拍摄,以此费用作为报酬。
王为民透露,担任马术总指导的刘军因为个人原因中途离开了剧组,导致无法完成拍摄,于是剧组更换了马术指导和马匹,并以不低于市场价的标准向爱马士公司支付了87万元。
法院认定“欠费”不成立
庭审中,爱马士公司现场向法庭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狼图腾》项目组申请建设狼舍的文件,另一份是批准建设狼舍的费用共计195万元的文件。对此,《狼图腾》项目组辩称,虽此份证据是可信的,但爱马士提供的证据与现实使用并没有关联性。因在该片拍摄期间,爱马士公司中途将自己的马匹和人员全部撤出拍摄,而先前使用的马匹,制片分公司已经支付使用费用。
在法庭辩论环节,王为民同时提出疑问,刘军租赁该场地的费用为每年28000元,剧组只使用了场地的十分之一,怎么可能会答应刘军每月两万元的“天价租金”呢?对此,上诉方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爱马士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并以此为依据,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场地使用费用。但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现爱马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上诉人亦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之间关于使用涉案土地的关系,也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所以基于此认定本案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于上诉人的请求予以驳回,维持了一审裁定。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咸海荣告诉本社记者,本案的核心在于程序审理,因上诉人提出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审理本案,但是该法律关系并不适用于本案,因此本案无需进入实体审理,通过审理法律关系是否适用就可以裁定其上诉理由并不成立。咸海荣建议,商事行为应该由规范的书面商事合同进行约定,而非以口头承诺代替,仅凭所谓的“哥们儿义气”,往往出现矛盾后难以说清谁是谁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