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社团面面观
■ 延伸阅读
世界各国对社团的成立有不同的制度规定,主要有三种:登报声明制度、登记备案制度、许可批准制度。
登报声明制度,指成立社团时无须任何手续,只要登报告之于公众即可;登记备案制度,指社团成立只需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即向政府登记备案存查。这两种制度均无规定成立社团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
许可批准制度,指成立社团要向政府申请,经过政府审查并许可批准之后方能成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这种制度,有些国家最初奉行的是许可批准制,但现在大多数国家奉行的是登记备案制。
在对非营利性社团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的国家,社团法人的监督主要由法院来进行。在采取行政许可主义的国家,法院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法院可以清算社团事务上的不正当行为,进行必要的检查。法院在一定条件下还有选任清算人和解除清算人职务的权力;在社团法人的目的或行为违法时,法院可以因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等的申请,宣告其解散。
美国:大批志愿者参与
美国的社会团体在总体上是一个很大的部门,其活动的一大特点是动员大批志愿人员参与各种非营利的慈善活动。
在美国的社会组织中,宗教性的慈善服务组织、社区互助和公益服务组织、各种慈善救济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都是影响很大而且很有特色的社会组织。此外,许多享誉全球的机构,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费城交响乐团、美国企业研究所等,都是非营利机构。
有资料显示,1985年美国从事社会组织的雇员就已超过全美就业人员的25%,拥有私人财富的15%。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的社会组织已达100万个,成为美国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1999年56%的18岁以上的美国成年人参加过志愿工作。2000年,44%的26岁以上的美国成年人参加过志愿工作,工作量超过400万全日制雇员,工值2390亿美元。
目前,美国社会组织已达160万个,总支出6700亿美元,占GDP的9%。社会组织雇员近1100万(占全美支薪雇员的7%);有志愿者630万(占支薪雇员和志愿雇员的11%)。“9·11”事件发生后,美国社会组织迅速伸出援助之手,组织了成千上万名志愿者,为帮助受难者、缓解政府的压力做了大量的工作。
英国:非营利科技社团最具特色
英国的社会团体往往被称为“志愿部门”或慈善组织。其活动集中在教育研究、文化娱乐和社会服务三个领域,其中最具特色的是非营利科技社团,如英国皇家学会、爱丁堡皇家学会、科学促进协会、皇家研究所、生物学协会、工程研究所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所等。
这些组织都具有悠久的历史,它们通过出版科学刊物、资助科学研究、举行各种科学会议等方式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规模上看,英国的社会组织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2位。
澳大利亚:与政府是合作关系
社团在澳大利亚人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澳大利亚的社团主要有慈善团体、私立学校、教堂、协会、游说议员者组织等形式,其主体是社会福利服务组织。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设立基金鼓励社区服务,一批开展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得到了很大发展。
澳大利亚的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服务组织)都是由民间经办的,它们与居民的关系很密切,可以更灵活、更有效率地适应和满足居民的需要,从而减轻政府负担;它们与政府是一种合作关系,可以平等地通过竞争机制获得政府的资助,同时,它们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政府规定的服务。
日本:规模小,约束多
日本的社团大多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并于1995年开始得到快速发展。
根据日本经济企划厅的统计,1996年日本具有正式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已达25万多个,尚不具有正式社团地位的社会组织约有8.5万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5%和非农就业人口的3.5%。
日本的社团主要集中在医疗卫生保健、社会福利和国际合作领域。日本政府对社团的限制极为严格,社团被人为地分割成许多门类,各自有专门的主管部门,受专门的法规约束,只能在专门为它们划定的领域里活动。因此,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社团的规模小得多。
新加坡:管理法律体系完备
新加坡的社会团体有官办社团和民办社团之分。官办社团数量不多、规模也不大。民办社团是新加坡社团的主要形式,且数量多、规模大。截至2005年9月底,在社团注册局注册的社团总数为6202个,每10万人大约拥有社团177个。
新加坡拥有比较完备的社团管理法律体系,政府对社团活动的管理比较严格,其《社团法》《互惠组织法》《慈善法》等法案对社团的注册、终止、解散、变更和违法行为的处罚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新加坡政府大力倡导并积极推动志愿服务,建立了强有力的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在新加坡,志愿者是社团最大的人力资源。有数据显示,新加坡志愿服务组织的专职人员与志愿者的比例大约为1∶20到1∶40,如人民协会有专职雇员1500人,稳定的志愿者超过3万人。新加坡的各种社区活动,都是依靠大量的高素质的志愿者完成的。